回覆列表
  • 1 # 工程案判例研究

    視情況而定,如果新出來的法條或司法解釋與之前規定區別較大,年齡大一點法官未必關注,需要完整引用;如果是常用的法條,不要完整引用。

  • 2 # 好運中國4

    起訴和答辯的核心,是為了勝訴。其中,核心和爭議焦點問題涉及的條款,是一一對應關係。過多引用法律,不是賣弄就是瞎胡鬧,浪費別人的時間。拋去道德層面,我覺得不違法就不該責備。利大於弊,實戰,務必堅持!

  • 3 # 裝成雲朵去流浪

    為什麼一定要說那麼多法律條文?從情感上來說,法官對此比較反感,法律觀點可以交流,羅列法律規定沒有必要;客觀上來說,羅列一堆法條,法官看都不會看,對你的主張並無幫助

  • 4 # 生活千里眼

    證明對方違法,必須指出對方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不引用怎麼行?

    你只說對方違法,又不說違反了哪一條法律,這更不行。

  • 5 # 人在他鄉心繫故土

    裁判人員的良心如果壞了,那麼他的眠晴也一定就花了!張冠李戴、指鹿為馬、東拉西扯的就給你裁判了,你毫無辦法!

  • 6 # 門前有棵梧桐樹春天的

    法官特別是上了年紀的法官,在律師面前通常有一種莫名其妙的優越感,未必比律師掌握的法理知識和法條更多更理解。法官可以不聽,但律師不能不講,而且必須面面俱到,最好是書面的。若干年以後,如果要追究法官枉法裁判的責任,這個是第一手的材料。

  • 7 # 陸崇堅

    答辯的重點一在於對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是否屬實,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或者是不是對法律法規存在曲解。如果認為原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只要說其訴請沒有法律依據就行,如果原告雖然引用了法律依據但其實對法律的理解有誤,就要說明其理解錯誤之處,說明正確理解應當是如何的並引用權威的解釋如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法學權威的學理解釋等,當然這部分也可以放到辯論階段去,答辯時僅說明原告對引用的法律認識理解錯誤就行。在答辯時確實沒必要大量的引述法律條文。不要以為人家法官不懂法律 ,否則必然引起法官反感。

  • 8 # 雲南王國棟

    肯定會呀。答辯應該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展開,期間以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援自己的答辯意見,羅裡吧嗦的扯一些原告都沒有提及的事情及法律法規,既耽誤法庭的審理程序,也會給書記員帶來很大的困擾,而且對案件處理沒有幫助。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法官都會進行提醒。比如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原告主張讓被告賠償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卻答辯稱原告的親戚欠他工程款不支付,因此才不償還原告的借款。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也不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怎麼能混在一個案子裡處理呢?這種時候,法官就會提醒被告就事論事,追索工程款的事情不屬於本案調整的範圍,建議答辯人另案起訴。

    非但是一般群眾,就是某些律師也會犯類似的錯誤,結果要麼答辯意見不被法庭採納,要麼引發法庭混亂,被法官訓斥一頓。

  • 9 # 善下而成海

    不能說全部,但絕大多數是沒太多好處的,甚至引起法官反感。原因如下:

    1、首先需要搞清楚答辯的目的是什麼。答辯應該是針對原告方的訴求及事實理由所發表的意見。是認可還是不認可,否認的理由是什麼,一般來說提出關鍵點就好。因為答辯只是庭審的其中一個環節,是為了便於法官總結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什麼,以便在後續的法庭調查階段,圍繞焦點來展開。

    2、明白了答辯的目的,就好說了。答辯是確定被告應訴思路和方向的,但不是主戰場,是為了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為鋪墊。法官對此階段,不希望浪費過多時間,同時也避免庭審過程頭重腳輕。這也會顯得法官水平不高,肯定不樂意。

    3、法官現在很忙的,庭審時間很寶貴。囉哩囉嗦說一堆法條得浪費多少時間啊。如果引用相關法律規定,說清楚名稱和第幾條記錄在庭審筆錄即可。法官庭後會查閱研究的。當然了,重點條文或偏僻條文最好讀一下,哪怕書記員不記具體內容呢,也是對法官的一個提醒,以及庭審效果的需要。

    4、庭審為了避免法官反感,就得了解法官的心思。第一,儘量別說廢話或反覆闡述,說到要點即可。法官一年幾百個案子,會有庭審疲勞的,咱得理解,這需要庭審經驗。第二,一個流暢高效的庭審,也是法官水平的體現,所以庭審中需要我們直抓關鍵,打蛇打七寸,用最簡潔的話指出爭議所在,依據所在,讓法官能很快理解我方觀點是什麼,以及為什麼。別整得囉嗦一大堆,看似面面俱到,但對於法官來說,可能未必清楚你的主要觀點。第三,法律條文只是一個依據,說到有這個法律規定其實效果就達到了,我們的觀點是有依據的就夠了。不必所有條文都引用或讀出內容,效果未必好,也顯得囉嗦,缺乏重點。

    最後,庭審過程其實是需要一定經驗的,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風格,不好一概而論。但基本都不太喜歡長篇大論的表演型。答辯呢,如果確實內容比較多,可選擇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再口頭闡述。一來節省記錄時間,二來法官看著也比較直觀,效果肯定比口頭大量闡述的強!

  • 10 # 李備出世

    全部引用法條的情形只限於案件爭議的、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法條,尤其是新法條。有些律師、很多法律愛好者在庭上大段念法律原則性規定的條文,誰聽都會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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