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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歐歌655

    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是已經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喪失了生育能力。

    二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是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是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親一方或者母親一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六是如果子女已經超過10歲,並且做出了願意隨某一方生活的表示,應當尊重其意見,並作為優先考慮的情節。

    除了以上這些情況以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是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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