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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5日,我在一審法院因貪汙罪開庭,向法庭提交了辨護無罪原件材料,開庭後法院全給丟失了,並且於2015年在我多次申訴後,給我答覆是全部丟失了,最重要證據我留有影印件。請大神指點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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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萬事祥和2

    如果是交到法庭以後丟失的,那就是法院的責任,如果是在你自己手裡丟失的那抱歉你還得從新蒐集正據,如果在法院裡丟失的你就有權向更高階的法院起訴這家法院,但前提是你必須要有確鑿的正據正明你的正據的確交到了這家法院。

  • 2 # LCHRGM

    一般在法院開庭,不管有沒有當庭宣判結果,按照程式,法官都會問犯罪人(這個時候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有沒有什麼話需要向法官陳述的,就是說有什麼事要跟法官說,這個時候,一般實物的證據是沒有了,都是一些口頭上犯罪細節,或者就是自己的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自己當時的犯罪動機,又或者自己家裡的老人,兒女沒人照顧希望法官判刑的時候,能夠少判一點等等,這些都是提前就用書寫的方式寫好了,到時候法官問的時候,犯罪人就可以給法官了,但基本上是沒有一點點用,再說了,如果有證明自己有好處的證據,早就拿出來了,在法庭上只有陳述書。

  • 3 # 天天說法3499

    首先要說,假如你陳述事實屬實,那麼法院就有責任保管好你的材料。現在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丟失了,我個人觀點就是把你的影印件拿上,去法院進行核對,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有記錄,有舉證,質證的程式,核對後再影印一次,將影印件交給法院,自己儲存一份。也只有這樣了,再沒有別的辦法。如果條件許可再次收集證據。當然法院把你的證據丟失了,有責任。法院審理案件對證據收集,一般是要影印件,不要原件就是防止這些情況的發生。當然個別法院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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