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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律商盾

    員工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要求其賠償。

    勞動者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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