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勝似閒庭信步
-
2 # 山東李廣友
小區業主委員會幹什麼的?
小區業主委員會能幹什麼,一方面來自於法律規定,一方面來自於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授權。
法律的規定,亦即是法定的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由於小區事務的龐雜和眾多,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顯然並不能完全滿足於實際的情況,這就要求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形下,結合小區的具體情形由業主大會進行恰如其分、適當的授權,以期達到解決問題的效率與業主委員會的自身權利、能力盡可能的匹配,既保持業主委員會適當地靈活度,又能有效的制衡和約束防止濫權。諸如制定小區車輛停放、公共區域、飼養寵物、欠繳物業費承接等等管理制度、日常事務中一定資金金額限度的內資金支配權,常見多發事務的處置權、代表業主共同利益進行主張和訴訟的權力、合同期內不同的日曆年度、預算年度內的物業費在一定的幅度內調整許可權等等。一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和積極作為的業主委員會才能保持活力並存在持續的意義。
能解決什麼?這個問題從兩方面來看,從業主來看,業主委員會大多數都是利用業餘時間、熱心的從事相關的工作,不應當凡事都指望業主委員會來做,而應當履行與業主身份相匹配的力所能及的參與和行動;從業主委員會來說,要放棄活雷鋒、救世主的情節和過度熱情,杜絕做成老好人、麼都管,最後導致自己不堪負重,而應當主要發揮組織者、召集人、協調者的角色,儘可能利用鼓動、發動、引領、號召的方法,依靠大多數的業主的力量面對小區治理中眾多的困難和問題。也只有這樣,才能夠形成人人參與、長效治理的良好局面,把小區打造為自主、自立、自發的發展狀態,可持續的維持和健康的發展。
與街道和社群的不同,這一點是十分明顯的。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最基層組織,代表的是政府,是公權力,是行政;業主委員會則是同一個小區業主共同的財權組織,代表的業主們物權、財產權,屬於私權利,屬於財合型組織,屬於民事。與社群的區別,雖然都屬於自治組織,但是社群屬於居民自治,按照屬地的原則架設,業主委員會則屬於業主自治,是基於業主這樣一個身份而建立;社群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一種社會公共事務的開展,比如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優撫、養老助殘等等;業主委員會則是小區內部的物業管理事務,如小區因為物業這樣一個共同的客體因為使用、管理、維護、費用分攤等等發聲的聯絡,更多的因為共同的責任和義務而形成的利益相關者、經濟共同體性質十分明顯。
-
3 # 孟憲生律師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
回覆列表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選出的業主代表機構,是群眾組織,代表和服務全體業主,業委會主任呢,則有點,從業委會籌備到正常運轉都忙前忙像群主。業委會的職責是代表業主監督物業服務和收費使用情況,他們可以召集業主大會,把只會收費卻不好好服務的物業公司炒魷魚。居委會是政府組織,政府支付工資福利,業委會是群眾組織沒有工資福利,想要的話自己想辦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