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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000

    子女和父母分戶了,子女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但並不能繼承土地所有權!國家規定,農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即使子女和父母分戶了,還是可以繼承土地行使權的,並不能繼承土地所有權!

  • 2 # 山高水遠初心不改

    中國憲法和土地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宅基地和承包地,都屬於集體財產,是以"戶"為單位分配的,並不屬於任何個人的財產。以上說明,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農戶對土地只有使用權、經營權。既然農民沒有所有權,何來繼承一說?所以,父母過世後,其所承包的土地應有集體收回。

    不過,農村承包地也確實存在可繼承的特殊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可以繼承;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以上主要是針對那些投資週期長、見效慢、不適合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所做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承包方利益,才有此特殊規定。而只要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目前國家政策是不能繼承,而應有集體收回的。

  • 3 # 使用者86329929691

    子女和父母分戶,如果父母還健在,是沒辦法繼承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如果父母不在的話,即使是分戶了,子女對父母的土地只有繼承經營和使用權,而並不能繼承土地所有權!

  • 4 # 閒聊農家

    這個問題我和大家的看法有所不同。

    首先宣告一個問題,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也就是過去的生產隊,現在的生產小組。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或者叫承包權

    農村土地生產責任制的一個原則是:“包地到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第一個十年不變後,又延續了一個三十年不變,第一個三十年不變未結束,中央又確定,在原有基礎上再延包三十年"。這個終止點實際到了2057年。

    在這麼長的時間內,農村農戶自然分戶是必然的。那麼子女結婚另立門戶,他們的土地從哪裡來?肯定是在原有老戶土地內分一部分了。按照以戶為單位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集體土地沒有大的變動情況下,這一老戶的土地應該是所有成員,包括新戶共享的。即使原戶名下的父母全部去世,土地也應屬於原大家庭所有成員。集體無權收回。換句話說,集體收回去,無論給誰,都違反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土地生產責任制長期不變的原則。以後直至到2057年,都應該如此。

    具體到題主的問題,我的理解是這樣的。應以分戶的時間為界限。若是分地前分的戶,你已經從集體分到了你戶應得的承包地,父母親屬另一戶,他們的承包地與你這戶無任何關係。沒有繼承承包權一說。若是分地後分的戶,你新戶的土地來自於你父母名下老戶的土地。依照土地承包的原則,父母去世,父母的承包田由你繼續使用到2057年,集體無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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