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胡延美律師

    資深刑辯律師胡美美剛好為該題寫了一篇5000多字的文章,直接截圖貼上作為回答。

  • 2 # 飛翔老大大

    身為辯護律師不僅尊守律師由關規定,更重要以公正,公平為原則,嚴肅認真的盡到律師之責。即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符合法律的條款規定。不能為利益偏向當時人,更不能從中作弊,扭變法律,歪曲事實的做法。是一就是一,不能擴大與縮小,做到公而無私。不怨枉一個好人,但也放過一個壞人。謝謝

  • 3 # 鄉野劉三姐

    我如果做了這樣的事情,不用去辯護了!直接自首去了,還有什麼臉去辯護呀,這麼狠毒女人,害死三個可愛孩子和一個媽媽,多幸福的一家子呀,被他把人家給害死了,我感到遺憾,節哀順變吧

  • 4 # 煙臺律師柳先生

    首先,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無論是經被告人莫某晶委託還是經法院指定,一旦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律意義上首先維護的是被告人的利益,也許很多人會叫板,此人應當直接判處死刑不需要辯護,但是法律規定一切刑事案件未經法院判定有罪皆為無罪,莫某有權委託律師代為進行辯護,這是法律的公義所在,也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但為莫某晶提供刑事辯護,並非一味的拖延、叫板、詭辯,而是從事實與證據角度還原事實真相,即便最終莫某晶依法定罪處刑,在法律角度上,社會公眾乃至全社會都可以從案件公開審理過程中真切瞭解最接近事實的事實或者最真實的事實。

    其次,本案的社會影響之大,可謂舉國關注。《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83條已經明確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可以對案件管轄、迴避、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辯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非法證據排除、不公開審理、延期審理、適用簡易程式、庭審方案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提出和交換意見,瞭解辯護人蒐集的證據情況。辯護人可以就本案管轄權、出庭作證的證人等問題提出意。一般而言,庭前會議是法庭正式審理的前奏,旨在保證庭審流暢、順利、高效的進行。從庭前會議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解決程式問題,而律師提出庭前會議的申請,其目的是為了有利於辯護工作的開展。《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83條規定: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三)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八)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個人認為本案莫某晶的辯護律師完全可以提出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審理法院是否符合級別管轄和地獄管轄提出異議,這是有利於庭審也有利於被告人的。當然,即便法院不准許召開庭前會議,辯護人也完全可以採取迂迴的策略,避免採取過激或者偏激的行為。

    第三,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也需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矛盾激化或者擴大,不利於庭審工作更不利於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償失。個人陋見,望指正。

  • 5 # 98637black

    告訴法庭保姆認罪,希望法庭給保姆一個贖罪的機會,幫保姆找一家遺體捐獻的醫療機構,讓她在死刑執行之後以這種方式贖罪。再多的其他辯護都是狡辯,因為假如是她說的只要放火不想燒死人,那她完全可以在女人和孩子們不在家的時候放火。她自己也有兒子,假設她自己家的房子投保了,她想放火燒她自己的房子用來騙保,她會在她兒子還在房間裡的時候點火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三國演義到底是“貶劉”還是在“褒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