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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時間的博弈

    繼續免稅。

    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後由國稅機關征收,在實務中較為少見,大家可能不太熟悉。

    首先還是先介紹一下吧!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渠道,對廣告業、娛樂業徵收的一種規費。

    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的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沒有個人)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計稅公式:含稅銷售*3%

    申報期限:同增值稅。

    2018年未達到起徵點的納稅人繼續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根據財稅〔2016〕60號及財稅〔2017〕76號相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稅收政策更新太快,稍不留神又有新變化。唯有持續關注,加強學習,才勉強趕得上形式。(稅務檔案實在太多,不僅包括法律法規、還有政策檔案、公告、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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