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生就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因為隨著小轎車走入尋常人家,停車越來越難,所以小區設定停車位很重要。儘管重要,小區停車位還是普遍不足,需要亟待解決,這當然算個民生問題。
據瞭解,在小區配套中,有明確的物業用房配置,有明確的消防驗收標準,也有規定的綠化標準。唯獨沒有停車位的配置標準,特別是綠化驗收很嚴格,很多小區牆角都植上了樹栽上了草,所以開發企業無力在地面上設定更多停車位。車輛只有放在地下室,也就是地下停車場。而地下停車場,有的屬於開發商,他們有的出租,有的出售,因為可以辦理產權,出售也沒問題。業主可透過購買或者租賃形式,停放車輛。爭議比較大的是,用作臨時停車場的人防工程。談談人防工程: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開發企業需要根據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來修建人防工程,不修建的,需要向政府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據瞭解(沒查閱相關檔案),國家會給予修建人防工程的企業一些優惠或稅費減免政策。因為人防涉及到國防安全,國家給企業一些政策也是合理的。給政策其實就是給錢。可見,小區人防工程,主要由開發企業投資新建,國家只是給予了適當的財政補貼,因此不能算國家投資,只能算企業投資。儘管是企業投資,由於人防工程的公益性,所以開發企不具有產權。
還有個網友觀點需要說明之——開發企業雖然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其建設成本肯定轉嫁給全體業主,明眼人都知道。如果其成本轉嫁給了業主,那也算小區配套才對啊!是不是這樣呢?我開始也認為這樣,後轉念一想,感覺思考也不全面。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停車用,戰時用作防空。開發企業不認同它的費用攤入了小區成本,只認為是按規定投資興建的公益性防空設施,所以它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小區配套,當然也就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由此,小區人防工程產權既不屬於政府,也不屬於開發商,還不屬於小區業主,它是個公益性的設施。根據人防法“誰建設,誰管理”,所以它由開發企業進行管理,收益歸屬開發企業(也許這就是優惠政策之一),也算相對合理。
湹清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性質,也就特別明白了為什麼“小區地下車位空空如也”?因為不論產權屬於開發企業的車庫,還是屬於開發企業管理的人防工程,業主要麼購買,要麼租用。開發企業很難好心,讓業主免費停放車輛,因為他們追求經濟利益,不是慈善家!大家認為呢?歡迎評論互動!
所謂民生就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因為隨著小轎車走入尋常人家,停車越來越難,所以小區設定停車位很重要。儘管重要,小區停車位還是普遍不足,需要亟待解決,這當然算個民生問題。
據瞭解,在小區配套中,有明確的物業用房配置,有明確的消防驗收標準,也有規定的綠化標準。唯獨沒有停車位的配置標準,特別是綠化驗收很嚴格,很多小區牆角都植上了樹栽上了草,所以開發企業無力在地面上設定更多停車位。車輛只有放在地下室,也就是地下停車場。而地下停車場,有的屬於開發商,他們有的出租,有的出售,因為可以辦理產權,出售也沒問題。業主可透過購買或者租賃形式,停放車輛。爭議比較大的是,用作臨時停車場的人防工程。談談人防工程: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開發企業需要根據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來修建人防工程,不修建的,需要向政府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據瞭解(沒查閱相關檔案),國家會給予修建人防工程的企業一些優惠或稅費減免政策。因為人防涉及到國防安全,國家給企業一些政策也是合理的。給政策其實就是給錢。可見,小區人防工程,主要由開發企業投資新建,國家只是給予了適當的財政補貼,因此不能算國家投資,只能算企業投資。儘管是企業投資,由於人防工程的公益性,所以開發企不具有產權。
還有個網友觀點需要說明之——開發企業雖然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其建設成本肯定轉嫁給全體業主,明眼人都知道。如果其成本轉嫁給了業主,那也算小區配套才對啊!是不是這樣呢?我開始也認為這樣,後轉念一想,感覺思考也不全面。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停車用,戰時用作防空。開發企業不認同它的費用攤入了小區成本,只認為是按規定投資興建的公益性防空設施,所以它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小區配套,當然也就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由此,小區人防工程產權既不屬於政府,也不屬於開發商,還不屬於小區業主,它是個公益性的設施。根據人防法“誰建設,誰管理”,所以它由開發企業進行管理,收益歸屬開發企業(也許這就是優惠政策之一),也算相對合理。
湹清了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性質,也就特別明白了為什麼“小區地下車位空空如也”?因為不論產權屬於開發企業的車庫,還是屬於開發企業管理的人防工程,業主要麼購買,要麼租用。開發企業很難好心,讓業主免費停放車輛,因為他們追求經濟利益,不是慈善家!大家認為呢?歡迎評論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