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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belfr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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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跳舞的琴絃
我認為已經觸犯法律了。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凡是協助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姦或者迷姦的行為也視為協同犯罪。曾經有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婦女曾經幫助丈夫強姦另一名女性,該婦女最後也被判處強姦罪。
在吳亦凡事件中,經紀人馮萌,還有吳亦凡表哥等人,以談工作、簽約新人,選mv女主角等等藉口為名組織聚會,誘騙女性與吳亦凡見面,並且沒收當事人手機,進行勸酒等行為,為嫌疑人實施其不法行為提供便利和幫助,應當視同為協同犯罪,應當視情節嚴重性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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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熱點娛樂組
警方通報已經很明確的說了,用白話就是經紀人充當了“皮條客”,很大可能觸犯了法律,成了幫兇,除非她不知情。
吳亦凡觸犯了法律,幫兇肯定難逃其責,因為很明顯經紀人是心知肚明這是犯罪,這一點不容置疑,通報裡就能看出來。
至於承擔什麼責任,我也不是學法律的,很難準確表述,但可以肯定的是最後要看她幫兇的次數和造成傷害的程度,這也是依據。
這裡估計要牽扯她是被脅迫還是主觀行為這點,也會作為承擔多少責任的依據,法律責任肯定是跑不掉!
除非最後確實有證據表明,經紀人真的不知情,是為了選MV主角,但這種可能似乎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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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壹兜電影
馮萌的行為有可能被判強姦罪,沒錯,協助他人強姦也可以判處強姦罪。
馮萌在整個事件中充當一個什麼樣的角色,我們從都美竹的描述中可以略窺端倪。
都美竹被吳亦凡經紀人馮萌談工作簽約新人為藉口約都美竹到了吳亦凡的酒局,當都美竹被人灌倒,馮萌將都美竹送進了吳亦凡的臥室後,吳亦凡與完全失去意識的都美竹發生了關係。
這只是暴露在公眾視野中的冰山一角,現在吳亦凡被刑拘,肯定是掌握了大量的證據,吳亦凡涉嫌強姦未成年少女的罪名一旦落實,協助吳亦凡實施強姦的馮萌也難逃干係。
根據相關法律的條款
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只要協助他人進行強姦的,都構成強姦罪的共犯,如果是教唆他人行使強姦的,構成教唆犯為他人提供實施強姦的房間、為他人把風的,都屬於共犯
馮萌很顯然在吳亦凡的事件中承擔了物色女孩,以工作為由欺騙女孩及協助吳亦凡實施犯罪行為的角色,具體的法律責任還需要有關單位調查,總的來說吳亦凡罪名落實,馮萌絕對難逃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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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驢行貨
1、主犯。強姦罪的主犯就是實施了強姦行為的犯罪分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輪姦。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所以本案中經紀人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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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思則睿
馮萌的行為有可能觸犯了法律,如果吳亦凡罪名落實,馮萌也將面臨協助他人強姦的罪名,依據法律,協助或教唆他人強姦的可以被判處強姦罪。
在吳亦凡選妃,甚至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起到了一個什麼角色,我們從警方的通報和都美竹的描述中不難看出端倪!
據都美竹的描述,馮萌以工作面試為由將她約至了吳亦凡家裡組織的酒局上,這一點也得到了北京警方的印證。
因為馮萌也是女人,這讓都美竹放下了戒備,到了吳亦凡家中後,一幫人拼命的灌她酒,不勝酒力的都美竹喝到不省人事。
當都美竹失去意識後,馮萌將都美竹送進了吳亦凡的臥室,吳亦凡也與都美竹發生了關係。
在都美竹的描述中,馮萌充當了一個,物色、協助的角色,通俗點就是“拉皮條”
因為其女人的特點,會讓人放下戒心,又因為是吳亦凡的經紀人才能用各種理由來誘騙那些入世未深的女孩。
都美竹事件,只是吳亦凡與經紀人馮萌誘騙女孩的冰山一角。
其他的受害者的經歷,也許要比都美竹坎坷。
而他們的套路也似乎一成不變
以工作為由物色女孩,約出來,灌酒,達成目的!
馮萌的行為是可恥的,除了可恥,她也觸犯了法律,為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協助屬於共犯或從犯!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其他手段”指的是婦女在醉酒後無意識不知反抗的情形。
一旦吳亦凡涉嫌的罪名落實,馮萌也將成為協助其犯罪的從犯。
刑法上規定無論男女,教㖫、協助他人完成強姦行為的,按強姦罪中的從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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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眼淚笑
吳某凡的經紀人肯定不是什麼好,為吳某凡選妃肯定功不可沒,不知道她有沒有享受過吳的福利。本人大膽猜測一下,應該享受過,她只有享受過這種福利才好對粉絲講,讓那些女孩心動不已,然後一步步走向吳的飯局,然後被選妃,最後被mj。這個經紀人應該壞的很,以後她的閨女會不會也成為大佬的玩物,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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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憶173013588
經紀公司那些為吳亦凡物色女人是脫不了干係!經紀公司那些人是主犯罪嫌疑人!敗壞中國和諧社會罪惡禍首!要給予重點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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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知情達理宇宙au
馮萌已觸犯法律,不僅幫51凡選妃,而且在灌酒,收手機等強姦前奏中發揮重要作用。如51凡刑期6年,馮萌則四年,罪名一樣,一個實施,一個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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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寧靜致遠1906244
此人應該是吳某凡的幫兇,吳某凡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確實與他這個經紀人脫不開關係。放心吧,吳某的經紀人絕對不會獨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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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籤強姦罪成立,那他就是主犯,經紀人協助主犯完成犯罪行為,就是幫助犯,也叫從犯,倆人屬於共同犯罪,但各自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