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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白天下

    當然構成強姦罪了。

    強姦女孩的母親構成強姦的事實。強姦女孩未遂,仍然屬於強姦罪。

    也許有人會狡辯,說女孩的母親是“自願”的。請問,你母親在這種情況下含悲飲淚,忍受著天大的屈辱,被人蹂躪強暴,這也叫“自願”嗎?天底下有這樣的“自願”嗎?

    所謂“自願”是雙方在沒有任何肋迫的情況下,出於心理和生理需要而發生的性行為。而這位母親顯然是受到了對方的脅迫,而被迫進行交換的“自願”行為。如果這樣的保護女兒的行為發生後,應該記住歹徒的特徵,記住歹徒的車牌號,逃跑方向,在估計母女生命沒有危險的情況下,立即撥報案,協助警方捉拿犯罪分子,決不能忍氣吞聲,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危害一方;讓自己母女蒙冤受屈,遺憾終生。只有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才能解除心頭之恨,才能震懾其他犯罪分子,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如果及時報案,犯罪分子一定會難逃法網,強姦未遂和強奷罪一定成立,雙罪並罰。決不會因為所謂的“自願”而逍遙法外。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 2 # 一探職場

    儘管母親是屬於自願配合和歹徒發生性關係,但在當時的情況下,母親的這種“自願”行為,歹徒仍然要構成強姦罪的刑罰。

    中國的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所以構成強姦罪的前提是使用非法的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婦女發生了性關係。

    歹徒欲要強姦女兒,作為母親勢單力薄,面對窮兇極惡的歹徒,硬拼肯定無濟於事,為了保護自己的女兒,母親提出自己自願和歹徒發生關係,前提是放過自己的女兒。歹徒放過了女兒,和“自願”的女兒母親發生了性關係。

    這件事從表面上看,好像沒什麼問題,歹徒沒有侵犯女兒,而是和自願的女兒母親發生了關係,屬於你情我願,既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沒有違背婦女意願,應該不屬於強姦罪。但是這件事的前因後果不能這樣來認定。

    在這件事中,這個女兒母親的“自願”是有原因的,也就是說並非真的自願。歹徒欲強姦女兒,母親為了保護自己的女兒,選擇“自願”和歹徒發生關係,這個時候這個母親的自願是存在脅迫的,接下來的“自願”也是在歹徒欲強姦自己的女兒的這種脅迫下,違心的和歹徒發生關係,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女兒不受侵犯。

    這樣就符合了強姦罪的條件,歹徒雖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和女兒母親發生關係,但是卻用脅迫、恐嚇和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範。而且母親的“自願”也是違心的,是為救女兒不得已的一種痛苦選擇,是違背婦女真實意願的。

    所以這件事中,歹徒欲強姦女兒,母親為救女自願和歹徒發生性關係,歹徒毫無疑問的構成了強姦罪,並且性質惡劣,理應受到重判。另外這個女兒的母親,在緊急的情況下,挺身而出含淚保護自己的女兒不受侵犯,這樣的母親是偉大的、是讓人尊敬的!

  • 3 # 我是威虎山九爺

    從法律的角度看,儘管母親表面上是“自願”的,但實質上她是違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女兒免遭其害,採取了唯一不情願的“自願”辦法。也彰顯了在關鍵時刻,母愛的偉大,寧可犧牲自己,換來女兒安全。

    女兒因母親的“捨身”救女,儘管身體沒有到受傷害,但精神受到了傷害,歹徒已構成了強姦未遂罪。

    母親儘管是“自願”的,但她是違心的。如果女兒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母親絕對不會做出這種“明智”的決定。所以,歹徒同樣構成了違背受害者意願的行為,同樣觸犯了法律,構成了強姦罪。

  • 4 # 曉筱文

    “她還是個孩子,你放過他,我願意和你發生關係”這也許是個虛構的故事,或許它會發生……

    “女子柔弱,為母則剛”。歹徒看見女孩長得漂亮,意欲強姦女孩,女孩的母親挺而走險,告訴歹毒,表示自己願意代替女孩與歹徒發生關係,在這裡我們會高度讚揚這位母親用這種特殊的方式來保護女兒。

    為了避免女兒被強姦,母親被迫同意與歹徒發生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不敢反抗的狀態,歹徒對其女孩母親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條件,但歹徒主動放棄能達到目的而不為,屬於犯罪中止。

    無論對女孩或女孩母親,歹徒實施犯罪均構成強姦罪,其根據刑罰規定,歹徒未發生強姦的事實,會對其減輕或從輕處罰。

  • 5 # 天堂有路嗎

    對於這個問題,法律上是屬於強姦罪,因為母親救女兒,在當時情況下是完全屬於強姦的。

  • 6 # 汨水

    你首先得看母親的自願是自願,還是被迫的自願,所以,強姦罪應該是依然存在的

  • 7 # CUI原源

    當然是強姦罪,並非真願,而是迫不得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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