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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空觀12345

    這個老人自作自受,這種常識應該是懂的,老虎畢竟是野獸,獸性大發它還是要對人下手的!何況即使是家犬不是主人是生人接近它它也是要下口的!馬戲團的對與錯我們可以不去理會,虎畢竟是關在籠子裡!你不能把虎當成家寵!

  • 2 # 有溫度的段子手

    我認為,老人伸手進籠餵食馬戲團老虎,並不是不知道老虎危險,而是出於一種炫耀心理,想要顯示出自己的無畏,還抱著僥倖心理,覺得自己不會被咬。這種人普遍存在教育程度不高,做事不負責的特點。最近老虎咬人的事件屢見不鮮。

    2017年1月29日下午2點半左右,寧波雅戈爾動物園發生老虎咬人事件。一名遊客在近距離逗老虎時被老虎咬入園內。下午5點時,該名遊客搶救無效死亡。園區的影片錄影證明該男子沒有買票,是翻越動物園外面的圍牆,直接跳進虎園的。

    7·23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是指2016年7月23日15時許,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東北虎園內,發生一起老虎傷人事件,造成1死1傷。造成這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安全告示從未缺少,安全常識也從小教起,為什麼這些人非要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呢?還是警惕性不夠高。

  • 3 # 冉浩

    只是咬住,老人還真是命大……這絕不是逛動物園或者馬戲團的正確開啟方式……然而,卻有太多人缺乏安全意識,做了類似的事情。

    對野獸我們要有清醒的認識,它們雖然被圈養,但野性仍在。即使有人看護也一樣,如昆明一位6歲的小女孩就在與老虎合影的過程中被咬死。別說是遊客,就是飼養員和工作人員也有被傷害的時候,不僅2014年八達嶺野生動物園1工作人員被猛虎咬傷致死,2010和2013年在上海都有工作人員被老虎咬死,2013年的那例還是一位有20年經驗的老飼養員。不止侷限於老虎,飼養員中還有被金錢豹斃命的(2012, 福建南平),被大象踩死的(2014, 昆明),被野駱駝咬碎顱骨的(2012, 大連)等等。

    作為遊客,在動物園/馬戲團中要遵守規則,保持必要的安全距,決不能掉以輕心,更不能主動找事。如虎豹等有時候會把爪子伸出到籠子的間隙來,有遊客為了顯示自己的勇敢和靈巧,會翻過護欄,靠近籠邊,迅速擊打一下大貓的“手背”,和這些大貓玩“擊掌遊戲”。這相當危險。實際上,野獸比我們反應快多了,只要它們想,這人多半會被大貓用前爪摟到籠邊,隨便咬兩下就能造成嚴重傷害,它們的利齒足以咬穿人的顱骨。這位老人沒有被老虎一把摟過去,已經算幸運!

    即使距離較遠,也不要試圖做出挑釁性行為,一些動物,如大象、猩猩和猴子,都具有遠端攻擊能力。如果遊客向它們砸東西,它們通常會反擊,力度往往還要大得多,有時還更準確。如2012年武漢動物園內,一男性用石塊擊中大象,結果被水泥塊反擊,造成一名無辜的女性遊客受傷。為了自己和周圍人的安全,如果遇到有類似不文明的行為,要及時加以制止。

    此外,家長一定要全程陪護未成年人,不能讓他們獨自遊蕩,更不能讓他們自己買票入園或觀看節目。未成年人對危險的判斷和處理能力不及成人,也往往容易過度接近動物,被動物咬傷、致死的事件已經發生過多起。

  • 4 # 法海一粟

    本次老虎傷人事件在法律上不難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新聞報道所披露的情節來看,南陽老人是隔著馬戲團的防護欄,用紙幣投餵車上的動物時,不幸被老虎咬傷了手指。因此,南陽老人在本案中顯然存在重大過失。基於這一基本事實,馬戲團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應當減輕馬戲團應當承擔的責任。

    老虎傷人的新聞熱度很快就會煙消雲散,而法律上的處理很快也會塵埃落定。但是,我們是否應當從中汲取一些什麼東西呢?我認為,這就是權利和權利意識。這裡的權利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更進一步地是指民事法律上的權利。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們實現自己利益的一種力量。在法律上,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權利與義務相對。權利的本身包含著義務,而義務的本身也包括著權利。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你的權利就是別人的義務,你的義務則是別人的權利。

    權利,意味著自由;義務,意味著不自由。因此,權利有自己的邊界。

    而我們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或者不知道自己權利的邊界。比如,所謂“中國式過馬路”——這裡不去評判該概念是否妥當——這一現象,過馬路的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權利是綠燈通行,自己權利的邊界是紅燈禁行?現實生活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如隨意停車、強行插隊,及至惡意違約等等。就本案而言,南陽老人有無權利去投餵關在防護欄中的老虎?南陽老人當時一定沒有想或者沒有想到,他只是覺得他要這樣做。

    如果人們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或者都不知道自己權利的邊界,社會就會混亂。社會秩序的混亂,人們都會因此而受到“老虎”的傷害。

    有人提出“為什麼我們需要再啟蒙”的問題,儘管這是基於憲政層面所提出的,但是,在民法層面,對於民事權利,我認為,我們也需要“再啟蒙”。我們需要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需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權利及權利的邊界,遵守社會秩序,為自己也為他人創造自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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