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安全視野

    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限為二十年,這是建立在當時未立案且後來無繼續作案前提下的。若案發偵查機關已立案,不管在逃時間多長,歸案後經法院判決後均需要服刑伏法。

  • 2 # 使用者人旺福旺人丁旺

    當然要!而且是必須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合情,合理,合法,出來混的,欠下的總是要還的。

  • 3 # 天舒律師

    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期,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被判刑,考慮到老年罪犯的年齡、身體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在刑罰執行上可能會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

  • 4 # 回眸一笑的紫霞仙子

    我看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20年追溯期,那是以前了,現在是終身,終身!別指望躲20年完事,奉勸大家遵紀守法,做個好公民吧!

  • 5 # 梁山好漢大人

    超過七十五歲的可能不會判死型,但必須追究刑事責任。趕快投按自首吧,不要投石問路,企圖逃脫法律的制裁。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只要你殺死了一個無辜的生命,就必須受到懲罰。假如你殺死的是一個死有餘辜的人渣,可以免除或減輕刑事處罰!

  • 6 # 三月的風661606077896

    你要是有服刑的能力,自然讓你去,想不去都難。你都自食不能其力了,一個老棺材瓤子,他還要你幹什麼。白養你啊,想得倒美,滾一邊去吧。

  • 7 # 大王我從不來巡山

    涉及到追訴時效的問題。法律規定是過了二十年不追訴,需要追訴的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看了一些回答,但覺得不全面,為防止誤導大家,解釋細一點:

    過了二十年不追訴的,必須是當年警方沒有立案的(警方可以以事立案),也就是沒有發現案件或者沒有立為刑事案件,否則不存在過了二十年就不追訴的。

    即使符合以上條件的,但如果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二十年後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仍然可以追訴。

    結論,故意殺人罪永遠是重罪,投案才是最好的、唯一的出路。

  • 8 # 德城老趙

    結合我親手辦理過的案子來說吧。刑法規定的殺人罪追訴期為二十年,特別情況的需要最高檢批准。這個二十年有好幾種情況。第一種,案發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誰,也開展了抓捕行動,但一直沒有抓獲,這個是屬於二十年追訴期內的。但前提是對抓捕行動有記錄證實,且二十年內沒有抓獲,但有協查通報或者上網追逃了,因為刑法規定中還有一句話:逃避調查的。如果說公安機關雖然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誰,但沒有對其抓捕和調查,本人一直在正常生活,也就不存在逃避行為,那麼,雖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經過二十年,也過了追訴期了。第二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二十年後破案了,那麼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逃避行為,也過了追訴期了。第三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但是該人在二十年內有其他犯罪行為,那麼追訴期從他最後一次犯罪的時間重新算起。

    近幾年,公安部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命案攻堅行動,陸續偵破了大量十幾年二十幾年的命案積案,在處理時就遇到了此類問題。舉例來說,我的一個1997年縱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當時就確定了他的身份,立即趕到他重慶老家追捕,沒能抓獲,當時辦理了拘留手續,案卷儲存完整存檔了,我把案卷影印了一套專門用於追捕。到1999年有網上追逃了就馬上辦理上網追逃了,2010年清網行動時局裡組織專門班子追捕,後來年年都列為重點逃犯追捕,一直沒有抓獲,一直到2021年底,他在重慶被人臉識別系統認出來才抓獲歸案,這個嫌疑人順利逮捕起訴,就屬於第一種情況。

    1999年我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當時因為是流竄作案,沒有確定嫌疑人的身份,也就是沒有破案。在這次命案攻堅行動中,我們局裡的技術員做了大量的工作,透過現場一枚殘缺的指紋,比對上了本省外市的一名刑滿出獄人員,抓獲他的時候,案件已經過去了21年,相當於第二種情況。但是,他在2003年因為尋釁滋事被本省另一市的公安機關抓獲並被判刑了,這樣他的追訴期就從2003年重新算起,殺人案也就還在追訴期內,順利逮捕起訴判刑了。但是,如果是2023年才抓住他,那麼他的追訴期又過了,那麼即使案子破了,但是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了。

  • 9 # 淮北日月升

    年輕時犯了殺人罪,已經老了才被人發現,還需要服刑嗎?

    多數情況需要服刑。

    這涉及到一個刑事追訴期的問題。

    中國《刑法》第87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具體到本案,假定當事人殺人,群眾和警方壓根就沒有發現(例如一個在深山單獨居住的流浪漢被殺,長時間無人知曉),這種情況過了二十年,即使發現了,也不在追究,特殊情況必須追究的,必須報最高檢核準。

    當然了,以上案發後長時間沒人發現,這種情況畢竟非常少見,多數都是案件發現了,也立案了,但是沒查到誰是兇手,或者已經查明兇手是誰,但是嫌疑人到處躲藏,或者群眾報案了,但是警方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類似這些情況,都是不受追訴期限制的,只要作案者還或者,就難逃法網。

    典型案例

    今年9月16日,浙江警方通報,舟山定海“1987·3·20”摘箬山特大搶劫殺人案告破,兩名犯罪嫌疑人蔣某某、薛某某落網。

    1987年3月20日下午,警方接到群眾報案:定海某地海灣停靠著一艘可疑船舶,兩天來無人出入。經警方勘查發現,該船為“浙岱漁6141”,船艙內有多處血跡和鈍器敲打痕跡,六名船員船上的大額貨款失蹤。

    案發後,警方經勘查,在案發現場提取到1枚關鍵血跡樣本,並對犯罪嫌疑人相關情況進行了刻畫,但是多年來沒有大的突破。顯然犯罪分子是非常狡猾的對手,對案發現場做了清理。

    案子多年沒破,但警方的努力一直在持續。今年八月底,當年案發現場的血液樣本終於與一名嫌疑人,寧海籍男子蔣某某比對成功。幾天後,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蔣某某、薛某某。兩人對搶劫殺害6名船員並拋屍大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悉,蔣某某與薛某某均為寧海縣人,兩人為還賭債,以販運漁獲為名,準備了作案工具上了事發船。他們在後半夜時,將船上6人殘忍殺害,並拋屍大海,駕船逃跑時船擱淺在了摘箬山島。

    這起殺人案件雖然已經過去35年,然而因為當時警方已經立案,所以兩名犯罪嫌疑人最終還是難逃法律的嚴懲。

  • 10 # 上邽之子

    要殺人償命,自右都是,雖說殺人犯老了,但他所犯的罪不會因時間失去或他老了就不追究,反而應該從嚴追究,因為他殺人後隱匿多年,不僅不屬於從寬處理的物件,還應該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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