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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人口眾多是表示一個國家或者種族繁榮的象徵。
春秋時越王勾踐宣佈;“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
而晉朝就更厲害了,《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子十七歲還不嫁出去,就等著地方長官給你配出去。
古人的結婚年齡,一來受家長干涉,二來受政策影響,大體上來說,隨著歷史的發展,人們婚配的年紀越來越小。據《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太古男五十而室,女三十而嫁”,這事弄得不太靠譜兒,但早期人們晚婚晚育可以想見。
《孔子家語•本命解》中記載,魯哀公曾經問孔子男女婚配的問題,“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人矣。而禮,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答:“夫禮言其極,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適人之道。於此而往,則自婚矣”。
古人對結婚年齡,已經有了較明確的生理上的認知,如《大戴禮記•本命》、《白虎通•嫁娶》、《素問》等都提到女子十四,男子十六,為天癸至年紀。漢代時,帝王早婚現象極為嚴重,東漢中後期,所立皇后很少有超過十六歲的,西漢宣帝劉詢是此中登峰造極的人物,他八歲登基,就納了個六歲的皇后。
這就引來了大臣上書,第一個反對早婚的是王吉,據《漢書•王吉傳》記載,“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當然,皇帝不存在這個問題,誰見過帝王將相親自帶小孩兒的?
“東漢末年分三國”,三分魏蜀吳那段,鬧得天翻地覆,都非民生凋敝可以形容:決定天下走向的三大戰役,“官渡之戰”曹操手控兩萬“大軍”,“赤壁之戰”孫劉聯軍僅五萬餘人,“夷陵之戰”更慘,參戰各方投入總兵力不過十萬——中原“減員”令人瞠目結舌。仗打完了,其實也是個爛攤子,統治者便開始從生育問題來進行改善,如《晉書•武帝紀》記載,西晉泰始九年(公元273年),晉武帝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甚至到了迫使寡婦改嫁的地步。
唐初時,早婚之俗稍革,唐太宗就曾下詔,“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當然,“州官放火”依舊,長孫皇后便十三歲即入宮。唐代中期,故態復萌,據《唐會要》記載,唐玄宗曾下令“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不過,戰爭又使這種情況發生改變,白居易有《贈友》詩“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近代多離亂,婚姻多過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遲”。事實上,歷來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金史•后妃傳》記載,金世宗四五歲便與昭德皇后定了終身;更有甚者,行“抱小媳婦”之舉,即託媒人聘娶旁人家中襁褓女嬰,抱回來自己養。
宋代基本沿襲唐玄宗的定製,不過司馬光的《書儀》、朱熹《家禮》中均制男十六、女十四,至明洪武時,朱元璋舉令,庶民嫁娶依《家禮》,清亦沿襲之。不過,“滿洲之早婚,在全國可居第一。男子生十三四歲即結婚。至二十歲以上方結婚者,俱為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