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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黑貓花貓

    嫖娼如果不是嫖宿幼女,就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不是犯罪。

    嫖娼行為靠人民警察工作中發現,或現場擋獲,或違法人員供訴,交易記錄能夠證實違法行為。

    嫖娼行為雖然已經結,沒被現場擋獲,但有違法人員口供,有交易記錄佐證,依然形成“證據鏈”,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 2 # 欲向星際笑奈何惹塵埃

    大多數的嫖娼是沒有辦法定罪的,只要嫖娼的過程中沒有牽扯到犯罪,因為嫖娼不是犯罪,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有違法,沒有到犯罪的程度

  • 3 # 鹹魚茶館

    強姦已經完成後,警方仍然可以透過女方陳述,以及其他關聯證據形成證據鏈,將凡凡逮捕歸案。因為強姦是行為犯,只要有違背婦女意願的X行為發生,並且還在追溯期之內,都可以對其進行處理。

    嫖娼雖然不算是犯罪行為,只是一般的治安違法行為,所以不存在定罪一說。對於違法行為,同樣不需要抓現行,只要在追溯期(六個月)內完成調查取證,就可以採取傳喚並且予以行政處罰,而且在程式上就比司法審判要簡單得多,證據鏈條一般也沒那麼複雜。

    公安機關對嫖娼的定性是行為人以金錢、物質或者某些非物質利益為媒介,換取賣淫者的肉體服務,進行不正當性行為。注意一點,同性跟異性均可以成立賣淫嫖娼,另外手部和口頭的活也是賣淫嫖娼的處罰物件。

    賣淫嫖娼的兩大構成要件:第一金錢交易,第二不正當性行為。這兩者之間必須有直接關聯,也就是說給錢就是為了鼓掌,鼓掌的目的就是為了收錢。而且賣淫嫖娼並不存在身份認定一說,比如女方確實是從事這種行業,而男方也是招嫖老司機,但他們心血來潮整一次無償鼓掌,那麼這就不是賣淫嫖娼,不能因為他們有過前科就直接認定。

    另外還需要著重區分一般賣淫嫖娼跟仙人跳之間的區別,仙人跳是女方假借賣淫進行的敲詐行為,屬於複合型違法行為。一般有兩種具體情況,第一種是完成了交易後,被女方團隊拍照,或者恐嚇要告男方強姦,然後敲詐鉅額金錢的,那麼男方也構成嫖娼,女方則同時觸犯兩重法律,賣淫行為會接受行政處罰,敲詐勒索則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第二種是沒有完成鼓掌交易,女方就組織人開始敲詐,那麼男方則不觸犯任何法律,畢竟想要嫖娼沒有實現,而嫖娼不存在未遂一說,所以只能去派出所舉報被敲詐勒索,以受害人身份配合警方辦案。

    金錢交易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交易,比如日本的援助交際,就是購買禮物作為X行為的對價。要認定這種行為符合賣淫,就必須查實女方是否跟不確定的物件進行,而且都是鼓掌後購買“禮物”作為對價。交易物件必須是不確定的,而且談好價碼後直奔主題才能符合賣淫嫖娼的要件。如果是跟一個固定物件長時間保持關係,那隻能認定為“約炮”或者“出軌”,不構成違法,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

    現實中對於場合要求也很嚴格,畢竟男女關係這種事情,有太多可以掩飾的藉口。尤其是酒店和私人住宅內發生的交易,對於男女雙方必須分開審查,透過兩人口供中的漏洞進行各個擊破,假如真遇到那種頭鐵的主兒,咬死口說就是炮友或者戀人關係,那麼警方即使得到轉賬記錄也很難予以定性。這種核實的難度也比在一些風化場所掃黃要大得多,畢竟在洗頭房或者桑拿房抓了現行,你就算說是進來找真愛的,那也是白搭了。

    而李雲迪這次翻車,實際上不是網上傳的微信轉賬記錄定乾坤,要這麼簡單警方早就把全國的黃掃乾淨了。李雲迪先生上半年就涉嫌賣淫嫖娼進去過,但具體有沒有被定性目前沒有公開,大機率是證據不足給放了。為了這次把李王子一舉拿下,警方蹲點都花了不少功夫,在結合群眾舉報和小區居民證人證言之後,將女方一夥人先拿下,得到微信轉賬記錄(目前有10000和8000兩種傳聞),並且女方已經承認了賣淫事實之後,再去把李雲迪傳喚,這時候看著完整的證據鏈,李王子只能“供認不諱”,說白了不認也不行了。

  • 4 # 家子說法

    這問題問的……故意殺人的,殺完人以後憑啥可以定罪?

    交易記錄就是嫖娼的證據啊!

    不過題主這個問題本身還是有問題的,下面我展開回答一下:

    一、嫖娼不是犯罪

    題主在問題裡說,“可以透過交易記錄將其定罪”。

    必須說“定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因為在中國,單純的嫖娼並非犯罪,只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嫖娼的處罰是拘留、罰款,其中拘留最高15天,罰款最高5000元。

    所以,嫖娼並不存在定罪的問題,只能說是認定。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比如淋病、梅毒,仍然進行嫖娼,會構成傳播性病罪。

    所以,要說嫖娼絕對不會構成犯罪,也是不完全準確的。

    二、嫖娼如何認定?

    目前,對於嫖娼的認定,法律並沒有統一的認定。

    但不少省市,都自行制定瞭如何認定賣淫、嫖娼的規定。

    從賣淫嫖娼的物件來看,有異性之間,但也有同性之間的。從形式上看,也並不固定。

    但從本質而言,賣淫嫖娼就是透過金錢交易,滿足對方的性慾。

    所以,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是看兩點:第一是否有金錢交易,第二是否有性行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兩點並不要求必須已經實際發生,而是看有無約定。

    實踐中,存在嫖客與失足女剛見面,就被民警抓獲的情況。

    交易記錄顯然是這種約定的一個實錘。

    其實,一般情況下,失足女被抓,並不會故意隱瞞,多半很快就招供了,因為她們算是常客,也都知道處罰的輕重。而一旦失足女招供,警方几句話就可以從嫖客嘴裡問出實情。

  • 5 # 春樺秋拾

    這個問題問的本身就有問題。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嫖娼並沒有入罪,即嫖娼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而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交易行為已經完成,如果有言辭證據和支付嫖資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鏈條,是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的。

  • 6 # 舉起正義

    在中國賣淫和嫖娼都是違法行為,還達不到定罪量刑標準。只有酒店或其他經營場所如涉黃,該管理者或經營者可能涉嫌組織、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也就是我們通俗叫的雞頭會涉嫌犯罪。賣淫嫖娼被抓到都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幾天或罰款處罰的

  • 7 # 元二使安西

    口供加交易記錄互相印證吧,不過嫖娼一般來說不是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給予行政拘留等處罰。

    不過,目前來看,對某些行業的人員,嫖娼還是挺嚴重的事情,公職人員不必說,這個可能構成開除或者撤職的理由,對公眾人物同樣有著極為嚴重的後果,比如近來這些明星,因為嫖娼而被劃為劣跡藝人,各種合同告吹,還面臨鉅額賠償,經濟損失嚴重。

    當然,如果是普通人,嫖娼的後果就沒有這麼嚴重,即使通報情況到工作單位,也未必因此而丟掉工作,目前是沒有明文規定,嫖娼就會導致失業的,具體如何處理,還是看各用人單位自己的規章制度以及用人章程。

    僅就證據來說,並非所有的嫖娼案件,都可以憑藉交易記錄定性,因為轉賬記錄只能證明有轉款的事實,但該款的性質是什麼?借款?贈與?性交易?還是其他合同款?僅憑口說,雙方各執一詞的話,是難以準確定性的。

    動用技術偵查手段?抱歉,這只是一起治安管理的案件,充其量行政拘留的情況下,你上刑事手段?濫用權力的。

  • 8 # 揚眉劍如風

    笑話!嫖娼交易未結束,未上手,正在談資論價錢時被抓,就是行政治安違法行為未遂,就不構成行政治安違法,更別談甚犯罪!?。只有”嫖娼交易已經結束”全部嫖娼違法行為的過程已實施完畢,男女雙方全部完成了性交易,此行為才能夠的上行政治安處罰行為。成人之間的不違反女方意志的性交易行為即嫖娼,如不涉及幼女問題,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在中國,卻構成行政治安違法。也相應應受到行政治安法處罰。與刑事犯罪行為和刑事處罰相比,行政治安處罰除了較輕,行為性質較輕以外,行政治安違法行為的構成的主客觀要件和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在形式認定上是基本相同的。進而在調查證據收集認定證據上,也是大致相同的!即必須是雙方主觀故意的,男女雙方的口供一致,客觀上時間地點交易額男女性行為證據傍證手機電話記錄等高度一致。即全部主客觀各類證據相互印證後,雖然只是一件輕微行政違法案偉,但證據的形式要求卻和刑事犯罪證據的收集和認定是一樣的!對證據充分確鑿的一般違法行為包括對犯罪行為,故意不予立案和打擊處罰,就是故意放縱違法和犯罪,就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也應受到黨紀國法處罰。

  • 9 # 臨淵說法

    為什麼嫖娼交易已經結束,之後仍可以透過交易記錄將其定罪?究其原因在於該交易記錄是證據之一。

    首先、雖然只有交易記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加以佐證的,就不能認定有嫖娼事實,無法對其進行治安處罰。

    但是,如果辦案民警還有其他證據,充分證明了曾經存在賣淫嫖娼的事實的,仍然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比如失足婦女的申辯、陳述、指認,或者民警現場抓獲違法行為的證詞等。

    故此,雖然現實情況中,不乏一些當事人始終拒絕承認存在金錢交易,並稱雙方是戀人或朋友。但是即便如此,透過將雙方分別訊問、查證,一般這樣的謊言很容易就不攻自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其次、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在中國單純的賣淫、嫖娼是一種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不是刑事罪,並不涉及犯罪問題。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仍可以構成犯罪。

    例如,賣淫、嫖娼人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然嫖娼的,涉嫌構成傳播性病罪

    而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卻賣淫、嫖娼,或者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關係,並且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則將涉嫌故意傷害罪

    諸如此類,即便只是賣淫、嫖娼行為,依然不妨礙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我們再來說說,嫖娼被抓後會通知妻子或家人嗎?

    答案是會的,但是存在例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賣淫嫖娼是否會通知家屬,取決於會不會被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如果情節較輕,只進行罰款不拘留的話,一般不會通知家屬。

    多學法少踩坑,從生活中學習法律知識!

  • 10 # 愛咩咩的老羊

    嫖娼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一般來說,不構成犯罪。

    但是,在如下幾種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犯罪。

    (一)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構成傳播性病罪。

    (二)如果在賣淫嫖娼過程中行為人存在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涉嫌構成強姦罪。

    (三)如果嫖娼物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四)如果嫖娼行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則涉嫌構成聚眾淫亂罪。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將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是否定罪,必須由法庭依法開庭審理才能確定。

    如果僅僅是賣淫嫖娼行為,則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行政拘留或者並處罰款。

    無論是處理治安案件,還是處理刑事案件,都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交易記錄是書證或者是電子資料,屬於客觀證據。如果在案件中僅有交易記錄,而缺少其他的證據來佐證,仍然是孤證。孤證不能定案,這是司法界的常識。

    不過,從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角度來看,偵查人員如果已經調取了嫖娼的交易記錄,再取得賣淫女及嫖客的證詞或供述,是比較容易的。一般人在客觀性的證據面前是很難抵賴違法犯罪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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