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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律師陳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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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小白V
不知道樓主的翻案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翻供,奉勸還是謹慎一些,原則是可以翻供的,但是有一定的風險,這個風險就是量刑上的從寬會不再適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增加的制度,規定在該法第15條。是指嫌疑人、被告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需要在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具結書。具結書的內容就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實、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適用的法律程式。
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從寬的量刑建議就體現在具結書中。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在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也就是減少的基準刑不再減少,法院審判時反悔的,檢察院會撤銷具結書,從新調整量刑建議,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法院判決後反悔的,檢察院同樣可以撤銷具結書以新的量刑建議提出抗訴。
當然,前面說的都是自願認罪認罰反悔的處理,如果嫌疑人不是出於自願的認罪,完全可以反悔,並不受上述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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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龍哥哥說法
認罪認罰後是否還能翻案,我來幫你分析一下: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罰。可見,認罪認罰的前提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否則是不能認罪認罰的。
認罪認罰的主導機關是公訴機關,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候,都應該依法告知當事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這是三大機關的法定義務。
案件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公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提起認罪認罰。根據有關規定,不同階段的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的比例是不同的。比如,偵查階段提出自願認罪認罰的,從寬比例可能會達到百分之三十,而如果到了公訴階段再提出認罪認罰的,從寬比例可能就只有百分之二十了,審判階段更少,可能就只有百分之十了。
而所謂認罪認罰的從寬,是在自首或者坦白的基礎上從寬,而不是與自首或者坦白的重複評價,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就是有法可依的。
至於你說的問題,要區分不同情況來認定。如果你此前未如實供述,即使做了認罪認罰,你的案件也會因為你如實供述了,而將認罪認罰撤回,根據你坦白的情節,再次履行認罪認罰的手續。再比如,你一開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了,也履行了認罪認罰的手續,但因為客觀原因,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又翻供了,那公訴機關會撤回認罪認罰申請,然後依職權對其從重處罰!
所以,如果你此前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而履行的認罪認罰手續,那你就涉及偽證,但不會實際處罰,現在行為如實供述履行的認罪認罰,可能會再次從寬。如果你此前已經如實供述了,後因為某種原因翻供,那就會把認罪認罰文書撤回,然後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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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當然是可以翻案的,而且我們團隊合作辦的案件是有成功案例的。檢察院指控故意傷害罪(同案犯人數眾多和涉黑惡牽連,都是尋釁滋事罪,因為直接被害人的重傷是他扎傷的,所以定的故意傷害罪)認罪認罰判刑五年,上訴後二審階段我們團隊律師做的定性錯誤的辯護,二審改判了,改成了尋釁滋事罪,判刑三年。所以律師再次提示,慎重認罪認罰,一定要在自己律師在場情況下聽自己律師意見,不要輕易在看守所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