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劍的說法相信大家是十分熟悉了,從字面意義來解釋,尚方寶劍是指中國古代皇帝收藏在“尚方”的劍,在明代稱為尚方劍,民間通稱為“尚方寶劍”,在古代持有尚方寶劍的大臣,具有先斬後奏等象徵皇權的權力。不過,我們在看一些古裝劇時,經常會看到這麼一句話:“本官定請出王命旗牌殺你!”這裡的“王命旗牌”其實和尚方寶劍的效力差不多,是恭請王命實行先斬後奏的權利。王命旗牌是明朝時期出現的,滿清入關後,沿襲了明制,在很多場合下都出現了使用王命旗牌的情況。
之所以會用到王命旗牌,與古代的刑律制度有很大關係。從唐代開始,死刑決定權就由朝廷掌握,一旦未經皇帝的諭旨而執行死刑的屬於擅殺,是重罪。但是在很多時候,皇帝的諭旨並不一定能夠及時傳達,因此法律規定可以讓官員將犯人正法,然後再奏報朝廷。有清一代,遇有緊急要務,如處決重囚等,不及請旨,即以王命旗牌傳令,恭請王命執行,《六部成語註解》裡解釋為:“如有軍國緊急大事,不及請旨,即以此旗牌傳命,形同已奉旨一樣。”這就是王命旗牌在大多數場合中的用處。
王命旗牌,是旗和牌的總稱。它的滿文為“hesei kiru temgetu”,意即奉諭旨之旗牌。有清一代,王命旗牌主要是頒給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高階官員或欽差大臣,用以表示其奉王命有便宜行事之權。《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93中對王命旗牌的記述是:“順治初年定王命旗牌,旗藍色。方廣二尺六寸。兩面銷金清漢令字各一。清漢令字上各鈐兵部印。旗杆一。長如旗。木頂朱緯髦。牌椴木質。通高一尺有二分,圓徑七寸五分,厚一寸,朱髤,上刻荷葉形,綠髤。牌兩面刻清漢令字各一,懸於槍上。槍長八尺,榆木為之。鐵槍槍冒髤以黃,繪龍,垂以朱髦。牌邊槍桿,均刻清漢令字第幾號,填以金。” 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順治年間規定,經略十二副,總督、掛印總兵官各十副,提督八副,總兵官五副。康熙七年題準,總督十副,提督八副,總兵官五副。王命旗牌是皇帝向督撫提鎮授權的象徵符號,所以被授權的督撫提鎮在走馬上任、開印視事時均要設香案舉行拜印禮,恭迎聖旨王命旗牌,望闕謝恩。
與明朝不一樣的是,清代的督撫不再持有使節,所用憑信是臨時派遣官員用的長方形“關防”。此外,關於王命旗牌的保管,清朝設有專門的規定,順治年間規定:“令旗令牌不加謹儲存以致損折者,罰俸六月,其因水火盜賊等不可抗力損失者免議。”康熙年間又覆準,旗牌兼書清漢字,前經領過者、繳部換給。鴉片戰爭以前,清朝恭請王命旗牌先行正法的範圍只限於幾種情形:逆倫重犯;殺一家三命以上;軍犯行兇;兵丁逃亡;劫獄反獄;群聚抗官;搶劫匪盜;販賣鴉片。
因此,清代王命旗牌作為一種權力授受的象徵符號,官員可以恭請王命實行先斬後奏,和“尚方寶劍 ”具有一樣的效力。
參考文獻:
柏樺、高金:《正法與就地正法考》,《社會科學輯刊》,2016年03期。
鈴木秀光、呂文利、袁野:《恭請王命考——清代死刑判決的“權宜”與“定例”》,《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
張世明:《乾嘉時期恭請王命旗牌先行正法之制的寬嚴張弛》,《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
尚方劍的說法相信大家是十分熟悉了,從字面意義來解釋,尚方寶劍是指中國古代皇帝收藏在“尚方”的劍,在明代稱為尚方劍,民間通稱為“尚方寶劍”,在古代持有尚方寶劍的大臣,具有先斬後奏等象徵皇權的權力。不過,我們在看一些古裝劇時,經常會看到這麼一句話:“本官定請出王命旗牌殺你!”這裡的“王命旗牌”其實和尚方寶劍的效力差不多,是恭請王命實行先斬後奏的權利。王命旗牌是明朝時期出現的,滿清入關後,沿襲了明制,在很多場合下都出現了使用王命旗牌的情況。
之所以會用到王命旗牌,與古代的刑律制度有很大關係。從唐代開始,死刑決定權就由朝廷掌握,一旦未經皇帝的諭旨而執行死刑的屬於擅殺,是重罪。但是在很多時候,皇帝的諭旨並不一定能夠及時傳達,因此法律規定可以讓官員將犯人正法,然後再奏報朝廷。有清一代,遇有緊急要務,如處決重囚等,不及請旨,即以王命旗牌傳令,恭請王命執行,《六部成語註解》裡解釋為:“如有軍國緊急大事,不及請旨,即以此旗牌傳命,形同已奉旨一樣。”這就是王命旗牌在大多數場合中的用處。
王命旗牌,是旗和牌的總稱。它的滿文為“hesei kiru temgetu”,意即奉諭旨之旗牌。有清一代,王命旗牌主要是頒給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高階官員或欽差大臣,用以表示其奉王命有便宜行事之權。《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93中對王命旗牌的記述是:“順治初年定王命旗牌,旗藍色。方廣二尺六寸。兩面銷金清漢令字各一。清漢令字上各鈐兵部印。旗杆一。長如旗。木頂朱緯髦。牌椴木質。通高一尺有二分,圓徑七寸五分,厚一寸,朱髤,上刻荷葉形,綠髤。牌兩面刻清漢令字各一,懸於槍上。槍長八尺,榆木為之。鐵槍槍冒髤以黃,繪龍,垂以朱髦。牌邊槍桿,均刻清漢令字第幾號,填以金。” 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順治年間規定,經略十二副,總督、掛印總兵官各十副,提督八副,總兵官五副。康熙七年題準,總督十副,提督八副,總兵官五副。王命旗牌是皇帝向督撫提鎮授權的象徵符號,所以被授權的督撫提鎮在走馬上任、開印視事時均要設香案舉行拜印禮,恭迎聖旨王命旗牌,望闕謝恩。
與明朝不一樣的是,清代的督撫不再持有使節,所用憑信是臨時派遣官員用的長方形“關防”。此外,關於王命旗牌的保管,清朝設有專門的規定,順治年間規定:“令旗令牌不加謹儲存以致損折者,罰俸六月,其因水火盜賊等不可抗力損失者免議。”康熙年間又覆準,旗牌兼書清漢字,前經領過者、繳部換給。鴉片戰爭以前,清朝恭請王命旗牌先行正法的範圍只限於幾種情形:逆倫重犯;殺一家三命以上;軍犯行兇;兵丁逃亡;劫獄反獄;群聚抗官;搶劫匪盜;販賣鴉片。
因此,清代王命旗牌作為一種權力授受的象徵符號,官員可以恭請王命實行先斬後奏,和“尚方寶劍 ”具有一樣的效力。
參考文獻:
柏樺、高金:《正法與就地正法考》,《社會科學輯刊》,2016年03期。
鈴木秀光、呂文利、袁野:《恭請王命考——清代死刑判決的“權宜”與“定例”》,《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
張世明:《乾嘉時期恭請王命旗牌先行正法之制的寬嚴張弛》,《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