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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煙臺高速交警支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規定,禁止“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立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懸掛在前窗、後窗或側窗的飾物,有可能擋住駕駛員透過車前左右後視鏡、前窗中部後視鏡(需要透過後窗)觀看路況的視線,容易引起事故的發生。所以從立法角度看,掛飾物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

    但從違法處罰的尺度看,存在交警執法尺度是否一致的問題?一些人將車輛檢驗合格證、完稅憑證、單位通行證、停車證等貼上或擺放在車輛前窗的情況比比皆是,但卻沒聽說過這些人被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條文中包含的“或者”字樣表明,交警既然避開“警告”而選擇“罰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那麼執法必須承擔“說明理由”的義務,也就是為什麼不“警告”而是罰款?因為當事人的行為是一種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既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也沒有進行合理說明,那麼其處罰行為將面臨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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