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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雪雪spotlight

    先來說說著名的“男尊女卑”觀念是如何形成的。大多數人都認為,儒家思想是男尊女卑的直接成因,這其實並不準確與完整,因為即便是在沒有儒家思想的古希臘、古埃及等地區,“男尊女卑”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在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轉變過程中,生產力的發展與生產方式的改變,使得男性在社會生產中表現除了更多的優勢,男性的社會角色也就逐漸地發生了改變。然而,這一觀念在中國的具體表現形式與傳承上,儒家思想的作用絕對是不可小覷的。

    在《周易》中,講究男性支配女性是天經地義的,《周易·繫辭上傳》中就指出“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後世董仲舒根據這一原理,從陰陽方面入手,將陰陽魚男女進行比較,指出:“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春秋繁露·基義》),然後以天道“貴陽賤陰”為據,從而得出絕對的“男尊女卑”的結論。儒家的“男尊女卑”貫徹到女性的生活之中,要求女性以“三從”之道作為行為原則,終身依附於男性。何為“三從”?漢班昭《女誡》圍繞“三從”思想提出了一系列行為規範,使得這一思想更加具體化。所謂“三從”,即“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儀禮·喪服·子夏傳》)。說白了,就是丈夫的地位高於妻子,妻子必須受丈夫管制。具體到日常生活中,又是怎麼去要求女性,特別是妻子的呢?先說出嫁前的女子。在《禮記·內則》中有:“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內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內。……男不入,女不出。”還規定男女7歲“不同席,不共食”。規定女子到10歲要深居閨房,以受姆教。唐朝時一些女學著作更是對女子的坐、用、行都做了規定,要求有別於男子,例如在《女論語》中,就指出“行莫回頭,語莫掀唇。坐莫動膝,立莫搖裙。喜莫大笑,怒莫高聲。內外各處,男女異群。莫窺外壁,莫出外庭。男非眷屬,莫與通名。”也就是說,對女古代女性來說,走路不能回頭了,開心了不能大笑,生氣了也不能發洩,或者乾脆就少出門。在明代的《女兒經》中也記錄有“莫要輕薄閒嘲笑,莫要惱怒好相爭。身歪腳斜傷體面,拋頭露面壞聲名”,不管是笑還是怒,女子也都不能隨著自己了。《女論語》中對女子的私人生活也有要求,它指出:“凡為女子,習以為常。五更雞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隨意梳妝。揀柴燒火,早下廚房。”“莫學懶婦,不解思量。日高三丈,猶未離床。起來已宴,卻是慚惶。未曾梳洗,突入廚房。容顏齷齪,手腳慌忙。煎茶煮飯,不及時常。”要求女子五更(差不多5點之前)就要起床了,如果不起床就自我感覺慚愧與惶恐,還會耽誤早上煮飯的時間。現如今看來,我們真是很難做到啊!這還只是針對出嫁前的女子,對於出嫁後的婦人來說,就更加諸多要求了。在儒家看來,女子必須對丈夫非常恭敬,也就是常說的“相待如賓”,為了做到恭敬丈夫,不但要在禮節上週全,甚至還不能跟丈夫太過親近,而這個不親近還不僅僅是在外人面前,在自己臥室裡也不行。因為“房室周旋,遂生媒黷。媒黷既生,語言過矣。語言既過,縱恣必作。縱恣既作,則侮夫之心生矣。”(《女誡·敬慎第三》)在儒家看來,夫妻之間更多的是一種恩的關係而不是愛的關係。這裡我們要講一件最著名的“舉案齊眉”的故事,這個故事出自《後漢書·梁鴻傳》。梁鴻字伯鸞,扶風平陵(今陝西咸陽市西北)人。由於他的品德高尚,很多女子想嫁給他,他最終卻娶了長得黑醜的孟氏女。孟氏女嫁給梁鴻之後,精心打扮了一番,結果引得梁鴻不滿,一連七日不與她講話,直到孟氏女換做粗布衣,梁鴻才大喜地說“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後漢書·梁鴻傳》),此後梁鴻每次歸家時,孟氏女都準備好食物,低頭不敢仰視梁鴻,將盛飯的案盤舉得跟眉毛一樣高。可見,當時女子對待丈夫得多麼恭敬啊。不止如此,作為妻子還要盡心侍奉丈夫,對於丈夫說的話必須悉心請聽,即便丈夫發怒了,還要忍氣吞聲,不可以反駁鬥嘴。漢代的班昭甚至認為,就算是丈夫“訓導”妻子的內容是不得當的,妻子也不能去爭是非曲直,如果因此惹丈夫發怒被打,就是咎由自取。還是在《女論語》中,是這樣表述的:“夫有言語,側耳詳聽,夫有惡事,勸諫諄諄。莫學愚婦,惹禍臨身。夫若外出,須記途程。黃昏未返,瞻望相尋,停燈溫飯,等候敲門,莫學懶婦,先自安身。”“夫若發怒,不可生嗔。退身相讓,忍氣低聲。莫學潑婦,鬥鬧頻頻。”妻子對丈夫還必須從一而終,這個我們好理解,電視劇裡常有的,也就是說即便丈夫有惡性,妻子也不的離去。秦漢以後的歷代王朝均提倡女子守節,漢代會以政府的名義,鼓勵女子守節。到了唐代,某些方面對貞潔的觀念有了鬆動,並且在兩漢至隋唐,上至皇親國戚, 下至庶民百姓, 也確實有許多寡婦改嫁的事例,但在主流意識形態上,統治階級還是要求女子可以從一而終,《晉書》中為十五名節婦立了傳, 《隋書》中記載隋了文帝開皇十六年要求“ 九品以上妻, 五品以上妾, 夫亡不得改嫁” 此制至唐相沿不廢。兩宋之際,婦女改嫁的情況仍然比較多見,但封建禮教在日益加強,對於這種事情的社會容忍度也在降低。在古代中國,從禮教和法律上講,妻子沒有解除婚姻的提議權或請求權( 至於事實上有妻子“求去”是另一回事) 。丈夫可以透過“七出”、“義絕”而休妻,(“七出”就是常說的“七出之條”,“義絕”,是指夫或妻與對方親屬之間或雙方親屬相互之間有謀殺、重傷、姦淫等行為,使兩個家族之間“恩斷義絕”的情形)但法律沒有授權或允許妻子在任何情況下“休夫”。在《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的規定: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和離”可以存在,但主動權仍然在丈夫手裡。明初, 朱元璋公開詔令: “ 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放表門間,免除本家差役。”(《明會典》)在這樣的利益誘惑下,有明一代,貞潔烈婦的數量是驚人的,光是在《明史·列女傳》中立傳的就有200多人。說到這,大家可能覺得中國古代的女子太憋屈了,然而這種“男尊女卑”並沒有僅僅出現在中國,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古代時期,同樣對女性實施了嚴重的壓迫與剝削。比較典型的就是古代印度,在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規定:婦女幼時處在父親的監護下,青春期處在丈夫的監護下,老年時處在兒子的保護下。與中國古代類似,古印度也要求婦女對丈夫絕對尊敬,不管他的品行是否惡劣。丈夫甚至可以出賣和遺棄妻子,如果妻子不生育,在她進門的第八年後就可以被隨意替代;假如只生了女兒,在入門後的第11年就可以被取代了。同樣,寡婦也不能隨便再婚,丈夫卻可以納妾。古印度的“男尊女卑”一直到今天仍然有些殘留的影響,具體事例筆者就不多述了。在古巴比倫第一部成文的法典《烏爾納姆法典》中就有反映“男尊女卑”觀念的法律規定。該法第四條規定:“如果某人之妻憑藉其姿色,跟隨另一男人,並與他有床第之歡,則該女人應被處死,但該男人應獲自由。”在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中也有諸多體現“男尊女卑”觀念的制度規定。如規定“夫享有特權,妻處於從屬地位。夫負債無力償還時,可將妻抵債。夫還可以隨意離棄妻子。妻應忠貞於夫,夫如懷疑妻不貞,妻就應被投入水中接受神明裁判的‘考驗’”。(曾爾恕《外國法制史》)“男尊女卑”既然是時代的產物,隨著時代的進步,也是必然被淘汰的。只是,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影響下,許多事情依然形成風俗,甚至是“陋俗”。像《女戒》、《女論語》這兩年也常常被拉出來說是學習古代文化,然而這裡面的內容很多顯然已不適合如今中國的國情,還是要採取辯證的態度,去其糟粕留其精華。男女平等在如今的中國,已大致實現,如果農村中還殘存一些不合時宜的舊習俗,還是需要針對現實情況切實解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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