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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MSVICTORY

    甲級戰犯,一般而言,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A級戰犯。他們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的第五條的(甲)定義了“對和平的罪即,公佈宣戰的又不公佈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劃,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劃又對共謀參加。”,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所謂A級的A,是在同條例的英文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中(a)的事裡來歷的單純的分類,並不是象屢次被誤解一樣地指向罪的輕重。為了在太平洋戰爭中裁判完成了軍事作戰和國家政策的指導的作用的人物,製作罪狀裁判了的時候的徹底也是分類上的。

    同時,象同樣一樣的法理被做的審判,在紐倫堡審判德國的重大戰爭犯罪人,符合所謂A級戰犯的被告,與主要戰爭犯罪人(major war criminals,Hauptkriegsverbrecher)。是與在日本作為重大戰爭犯罪人的A級戰犯專門被追究了“對和平的罪”的人對於,是在德國與主要戰爭犯罪人專門被追究了“對人道的罪”的人。沒有在德國與A級戰犯稱做紐倫堡審判的被告的習慣。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丙級戰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名單荒木貞夫、板垣徵四郎、梅津美治郎、大川周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磯國昭、佐藤賢了、重光葵、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永野修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松井石根、松岡洋右、南次郎、武藤章上述的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

    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終審判決。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行):板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終身監禁: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有期徒刑:重光葵(7年)、東鄉茂德(20年);判決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松岡洋右(1946年6月27日);免除追訴:大川周明(梅毒引起的精神異常而被免除追訴)

    1978年,靖國神社將以下14 人作為“昭和時代的殉難者”合祀手,:板垣徵四郎、梅津美治郎、木村兵太郎、 小磯國昭、白鳥敏夫、土肥原賢二、東鄉茂德、東條英機、永野修身、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松岡洋右、武藤章。引起中國、南韓、美國、俄羅斯(前蘇聯)……當年被日軍侵略和迫害過的國家政府和人民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 2 # 馬Dame

    甲級戰犯是指從1937年到1945年犯下二戰罪行的罪犯,包括戰爭罪行,參與指揮部隊屠殺的反人道罪行等等,但遺憾的是日本很多甲級戰犯並沒有接受懲罰,例如裕仁,朝香宮鳩彥,石井次郎等等,我統計過如果以東條英機,土肥原等人的甲級罪行算的話,日本的甲級戰犯應該是十四個,如果加上自殺的杉山元,大西瀧治郎等人的話,應該是十八人!

  • 3 # 秦右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即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主要職能是受權審判和懲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主要戰犯,包括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兩個臨時性國際司法機構。

    一般來說,由戰勝國法官組成,審判在戰爭期間犯下嚴重戰爭罪行的軍官,或助其罪行的共犯人民的特種軍事審判法庭。

    甲級戰犯(クラスA戦犯)主要是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具體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A級戰犯。他們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的第五條的(甲)定義了:

    對和平的罪即,公佈宣戰的又不公佈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劃,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劃又對共謀參加。

    上文所謂A級的A,是在同條例的英文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中(a)的事裡來歷的單純的分類,並不是象屢次被誤解一樣地指向犯罪的輕重。

    實質上,戰爭是政治的延續,而戰爭犯罪僅指交戰國軍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屠殺平民等。也就是說,在戰爭中無差異的屠殺平民以及反人類罪。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名單有:

    荒木貞夫、板垣徵四郎、梅津美治郎、大川周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磯國昭、佐藤賢了、重光葵、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東鄉茂德、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永野修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星野直樹、松井石根、松岡洋右、南次郎、武藤章等28人。

    其中七名甲級戰犯: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因罪行重大而被處以絞刑。

    過去的歷史如夢且殘酷,和平不易,且行且珍惜。

  • 4 # 歷史研習社

    如果你以為甲級戰犯是殺人如麻的劊子手,或者是拿著刺刀挑開孕婦肚子的變態,那就錯了。因為,想要被判為甲級戰犯,只是兇殘還不夠,更要有智商。《東京憲章》(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共規定了三項罪名:破壞和平罪,反人道罪,一般戰爭罪。其中,只有觸犯“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才能被判為甲級戰犯(歐洲稱A級戰犯),一般戰爭罪則會被判為乙、丙級戰犯(即B、C級戰犯)。“破壞和平”和“反人道”,看起來是不是很泛泛而談?其實,並非如此,《東京憲章》對這兩項罪名進行了詳細的解釋。破壞和平罪:“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和平人口(和平人口指集體的、成群的平民而言,例如一村、一鎮、一種族、一部落、一政黨或一宗教之全體平民成員,而非指個別的、單獨的平民而言。)之殺害、滅種、奴役、強迫遷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按照侵華戰爭的情況,策劃侵華戰爭,“共同謀議”侵華戰爭,實行對華侵略都可以算作“破壞和平罪”;而“命令准許”南京屠殺,策劃細菌戰等都應該被判為“反人道罪”。在東京審判中,木村兵太郎就以“共同謀議侵略戰爭罪”(罪名之一)被定為甲級戰犯並送上絞架,而廣田弘毅和武藤章則以“實行對華侵略罪”(罪名之一)被定為甲級戰犯並判處死刑。除此之外,板垣徵四郎、土肥原賢二、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梅津美治郎等也被判為甲級戰犯。他們都是侵略戰爭的首腦、軍師、智囊,從戰爭爆發和戰爭擴大的角度講,這些人的罪孽可比殺人狂、百人斬深重多了。參考文獻:程兆奇:《松井石根戰爭責任的再檢討——東京審判有關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證詞檢證之一》,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6期。朱玲、劉廣建:《日本甲級戰犯武藤章》,《日本侵華史研究》,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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