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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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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仙194242585
是為了取老婆的債,還是婚前造房子欠下的債。都應該判每人一半。但是房子應該分女方一半,要麼半邊房子值多少錢,給錢也行。如果男方找女方離婚。女方(男方)可以合理提出要求。滿足對方要求才跟你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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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律說法
通常情況下,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債務,應當屬於其個人債務,婚後也應當有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
本人執業時間較長,見識了婚內財產認定司法解釋的幾次變化。
因為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造成了夫妻婚姻關係在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和離婚時債務的認定,都發生過變化。
以前有個人重大財產如房屋結婚達八年的,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後來取消了。所謂的規定,都有其合理之處。比如:夫妻結婚20年,二人所住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現在二人離婚,房子還屬於男方個人所有,離婚後女方就得離開,而女方婚前和婚後都沒有再置辦房產,而婚內財產又被男方揮霍。殆盡,那麼這個女方怎麼安身立命呢。
因為中國現行法律認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有效解釋,所以,我們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問題解答。
回到問題中:女方為了家庭開銷,替男方償還其婚前債務,不知道“為了家庭開銷”是什麼意思?
大致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女方用自己的婚前積蓄替男方償還了其婚前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女方用婚後二人的共同收入償還了其婚前個人債務。不管是哪種情況,就現在的婚姻法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如果出現糾紛,而女方又沒有證據證實女方替男方還債是男方向女方借款的話,法院都會認定女方替男方還款的行為是女方向男方的贈與。是贈與,當然就不能要求返還了。
至於離婚時債務的解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為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承擔償還義務,個人債務個人承擔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