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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網荷蘭

    在荷蘭的新聞中,經常有Nationale ombudsman一詞,這是一個職務的名稱,這個職務的官員常常針對一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問題發表意見,可以翻譯作國家監察員。

    Nationale ombudsman,原先出自ombudsman,是古老的瑞典語umbuds man的變化,原意是“代表”的意思,據說瑞典最早使用這個詞是1552年。

    1969年,荷蘭有一個電視製作人前往瑞典度假,回到荷蘭製作了一個系列節目,處理各種投訴,名字最後定為De Ombudsman。這個單詞及其含義,就在荷蘭和比利時荷語區傳開了。

    1982年,荷蘭政府正式設立Nationale ombudsman一職,稱為國家監察員。比利時是1995年設立Federale ombudsman的,稱為聯邦政府監察員。

    這是西方政治制度的產物之一,監察員地位是獨立的,其工作職能就是專門處理國民對政府的投訴。

    在荷蘭,國家監察員只有一人,人選由第二議院任命,任期為6年,但是,其手下有機構和整整的一個班子。

    荷蘭的國家監察員機構(Het instituut Nationale ombudsman)實際上是政府的監察機構,是屬於荷蘭五個國家最高委員會之一,另外4個分別是第一和第二議院,國家顧問委員會(Raad van State)和國家審計局(Algemene Rekenkamer)。國家監察員機構1982年出現,1999年在荷蘭憲法中加以確立。

    國家監察員分為Nationale ombudsman和substituut Nationale ombudsman(候補國家監察員);2011年還出現了兒童監察員(Kinderombudsman)一職。

    自1982年至目前為止,擔任國家監察員先後有J.F.Rang、M. Oosting、R.Fernhout、Alex Brenninkmeijer,2015年,Reinier van Zutphen被任命為新的國家監察員,任期六年。

    國家監察員通常有自己的兼職,多是學者教授。

    國家監察員處理法庭不受理的,個人對政府部門,包括公立的大學、醫院、水利局、勞工保險機構UWV等機構的投訴,也包括對執行政府職能的私營機構、例如車管局CBR的投訴。但是,國家監察員不是法官。他(她)的具體個案調查處理意見需要寫成報告公佈,每年,他(她)還要發表年度報告,這些報告在網上都可以公開讀到,但是,其報告卻又沒有法律的約束力,涉及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也沒有責任一定要接受其建議、意見和結論。

    但是,由於國家監察員畢竟是個有權威的職位,因此,其建議和意見在實際上多數為政府部門所接納。

    國家監察員(Nationale ombudsman)與一般的監察員(ombudsman)不同。值得留意的是,凡是一些政府部門的決定,上面註明有“可以投訴或者表示反對”字樣的,都不能夠向國家申訴專員投訴,因為已經給予你投訴的機會和指示你投訴的部門,或者說,有關機構已經設立了處理投訴的部門或者專人。

    不過,如果涉及投訴的部門維持原有結論,而你本人有不服,這就可以向國家監察投訴了。

    國家監察員設有網站,上面回答有關國家監察機構的職能甚至投訴的具體部步驟、處理程式、投訴信的書寫和表格的填寫等等有關問題。

    事實上,不少地方政府、公共部門甚至媒體,都設有接受投訴的部門或者專人,例如我們可以看到ombudscommisie Assen、Eramus Universiteit Ombudsman或者Ombudsman Dieren這些的名稱,這就是各地各機構部門設立的獨立性的投訴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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