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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若水4107

      目前小區開發,共設施的產權及分配存在較大的爭議。目前小區公建配套設施中,只有物業管理用房的界定是明確的,屬於小區業主共有,但諸如會所、活動用房等帶有商業或社會服務性質的設施歸屬很難界定。如業配套用房的開發費用已經計入業主購買房屋的價格之中,即由全體業主分攤了配套用房的開發成本,產權應為全體業主,但事實業主很難舉證說明開發費用是如何分攤的。主動權大多掌握在開發商手中。對於這種情況,有待國家有關法律,諸如《物權法》進一步的去明確。

  • 2 # 範瓏耀

    關於地方開發,所在地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如何分配?

    首先我們瞭解公共場地,一般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共使用或者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精神文明的視窗。體現人民群眾多彩的生活方式。

    再瞭解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者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裝置。按照具體的專案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關於分配舉例說地方開發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分配,據瞭解是透過公開推薦、張榜公佈,在群眾無異議的情況下決定住房戶主,再透過公開、公平、公證的抽號分配。

    分享也是一種快樂,追求上進是我們學習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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