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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先明75443043

    宰客行為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要看是如何"宰‘的?1,第一種”宰",遊客被組團到達目的地,遊客因勢薄力單、人地生疏、當地導遊或接待方以本屬低價團己屬虧本游來抬高景點餐飲、遊樂、住宿、購物的價格來宰客,或不去購物或購物點以遊客在簽訂補充合同∝已簽字同意違約為由而以拒食拒宿拒往景點來要挾遊客而不得被‘’宰‘’,而此種宰往往遊客貪便宜,明知低價團低於成本的組團貓膩很多,而一旦被宰,這種宰僅僅是一種民事糾紛。2,第二種"宰",這次的中國東北和前幾年的西南幾個四A級景點出現"宰",當地商家以當地習慣為由遊客看了商品摸了東西就必須買,不買就以暴力威脅(亮出兇器或弄傷弄死遊客語言),有的在大巴車推銷高價商品,直接就以什麼弄死你為威脅推銷服務專案產品,甚至導遊或商家對遊客拒絕推銷商品或服務就直接大打出手。而這種“宰",已經屬於刑法規定的"強迫交易罪"的性質的"宰"了。

    所以,宰客的行為是民事違法,還是構成‘強追交易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 2 # 賣報的小行家兒

    簡單點說,違犯刑法才會負刑事責任。法不明文不定罪。舉個例子,A打了B一巴掌,A處犯刑法了嗎?如果B重傷,A肯定肯定刑事責任。如果達不到量刑標準,會以治安管理法為依據,進行行政處罰。或者依民法民事賠償。多說一點,可以類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大概這麼個意思。

  • 3 # 忘川星玉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出門旅遊也成了大多數人假期的首選。但是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一些不法商人便趁機宰客。宰客現象也是越來越嚴重。例如最近的雪鄉宰客事件以及前段時間的青島大蝦宰客事件。可見今天旅遊業行業發展的混亂。我認為宰客構成欺詐罪。

    但是由於旅遊業的特殊性以及今天中國對於涉及旅遊商業的法律不是那麼的完善,比如旅遊景區東西一般都比外面貴。所以對於是否構成欺詐罪不好定義。所以對於宰客者並不能以刑事責任來追究。僅能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營業資格來處理。但是也不是沒有例外。

    比如這次的雪鄉宰客事件中,有黑導遊毆打辱罵未補交費用的乘客,還威脅遊客的生命安全。這顯然構成了故意傷害以及敲詐勒索罪。後來遊客報警,這倆黑導遊不久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我覺得這兩個黑導遊應該適用故意傷害罪。

    當然了,宰客的商家們為了逃脫法律制裁,也是無所不用其極。正所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比如青島大蝦就和顧客玩遊戲文字法。顧客買的時候是38一盤,後來結賬變成了38一隻,好傢伙一算賬1500多元,讓人汗顏。最後顧客報警,但是由於法律的對於宰客行為的缺失,警察一時之間也沒辦法處理。最後顧客只好像有關部門投訴。最後有關部門介入,才結束了天價青島大蝦的鬧劇。但是僅僅是罰了款,吊銷了營業執照,並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青島大蝦事件後,去青島的遊客都不敢輕易吃海鮮了,無疑對無辜的商家造成了經濟損失,破壞了經濟發展的環境,所以我覺得這也是一種經濟犯罪。

    不管青島大蝦還是雪鄉宰客,這些宰客行為我認為是一種欺詐顧客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破壞了經濟發展環境,涉嫌經濟犯罪。這些宰客行為不僅為旅遊區抹了黑,還對其他沒有宰客的經營業者造成了名譽損害。雪鄉的宰客事件發生後,對雪鄉的旅遊業造成了毀滅性傷害,現在的雪鄉遊客寥寥無幾,即使有關部門出來正名,也沒人去了。可見宰客事件的惡劣程度完全不亞於經濟犯罪造成的破壞力。

    隨著中國法律的不斷完善,我相信宰客事件也會越來越少。只有靠誠信才可以迎來遊客,光想著投機取巧玩文字遊戲快速發財,那不僅是損人不利己,還涉嫌違法犯罪,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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