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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包容10952

    相互認識,瞭解對方基本資訊。女方(男方)只為男方(女方)專門提供性服務(自以為是),不在性服務場所收起服務費,不對外(相對)公開。最主要的還是包養方有一定、甚至很高的社會地位。

  • 2 # 78650313一九柱

    有錢的男女包養小三,正是利用法律的“擦邊球”方式來實現非法的苟且行為的,對這種醜陋的社會現象只能受道德法庭的審判和良心譴責了。

    講句良心話對這種社會的醜惡現象,要想用法律來懲罰他們,具體運用法律的哪條哪款確實還是個問題,記得在上班時就曾在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詢問時,他們的一句話懟得筆者解釋了半天,這個違法人員說“我知道我嫖娼違法了,我心甘情願接受法律的處罰,但你們對那些有錢人包養的小三,他們不也是拿錢在嫖娼嗎?你們為什麼不按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來處理他們呢?”每每想起這句話,都要反思半天,應該怎樣來回答才算正確的呢?請各位朋友支招,謝謝!

  • 3 # 一線小輔

    作為一名公安工作者,根據自己工作說一下,若有不妥,僅供參考!

    這個問題我想大部分人覺得二者區別不大,甚至沒有區別。畢竟都涉及到錢財,並且在金錢下發生關係。只是一個是短期的,一個是長期的。一個穩定,一個相對不固定。

    為什麼嫖娼要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罰?可是包養情人卻無罪?

    1,發生性關係,兩者都是自願情況下發生的。兩者都不好,都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有時候情人包養對於家庭傷害甚至更大。因為既然是包養情人,也是已婚的了!否則也就不是包養了而是談戀愛了!

    2,先說兩者區別

    包養情人,是已婚男女,隱瞞法定配偶和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的關係。為了維持這個關係,涉及金錢財物。

    嫖娼則是為了滿足自身身體慾望,透過金錢交易而發生的性關係。

    嫖娼最重要涉及的是盈利為目的。或者是透過金錢購買這種服務。包養情人則是為了維護這個不正當關係贈與金錢來維護,甚至是贈與房子,車子,或者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等等。也有很多包養情人之間有感情,這個也很多!

    3,嫖娼一般是場所不固定,人員不固定。也有長期找同一個賣淫女,但是不多,很少很少。包養情人則是一段時間內是同一個人,而且既然是包養那就是比較面容姣好的異性。所以一段時間內相對固定。

    4,總的來說就是嫖娼為了滿足自身身體慾望,透過金錢交易,獲取服務。而另一方則是透過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獲取金錢,也就是掙錢,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包養情人也有很多人不是單純為了金錢,或者單純為了和他人發生關係,是存在感情的,存在感情交流。

    5,包養情人一般涉及是兩個人之間,涉及是感情問題居多,有傷風化,或者違背道德,主要是情感和道德問題居多,還有就是違背法定夫妻之間的忠誠。

    6,而嫖娼則是以盈利為目的,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會衍生出一系列的利益鏈。大部分都牽扯違法和犯罪。其實違法和犯罪不同,犯罪就是比較嚴重的違法,社會危害更大。

    7,嫖娼的危害自然不用說,我之前回答過一個關於嫖娼危害的問題,回答比較詳細,有空的可以參考的看一下。

    8,包養情人在某些情況下也會違法

    比如重婚罪。

    重婚罪是明知他人已經有法定配偶了,還要和他人結婚的情況!

    包養情人除了重婚罪,其他則是道德的譴責,是無法構成犯罪的。即使是違背社會道德公良秩序也只是輕微違法不算是犯罪。

    9,不過現在隨著民法典的的出臺,對於婚姻裡有過錯的一方,在法院判的時候會出現偏向,有過錯的一方會對於財產少分的判決。

  • 4 # 甜嘟爸爸看點

    男女包養情人與賣淫嫖娼是不同的。

    第一,男女包養情人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雖然也有利益交換。基本上是一方圖另一方的身體,另一方土一方的錢財。雖然違背了我們的主流價值觀,被人所詬病,但並不存在犯罪的問題。

    第二,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雙方是以Q財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拘留7到15天,外加5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本質上看,包養情人和賣淫嫖娼其實是差不多的,都有利益交換。只不過一個是長期行為,另一個是短期行為。

    為什麼包養情人不按賣淫嫖娼來進行處罰呢?

    一方面是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沒有規定;

    另一方面包養情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在裡面,有的可能還為情人買了房子,生了孩子,只不過是雙方因為某些因素沒有領取結婚證罷了。

    但是,賣淫嫖娼純粹是一種赤裸裸的金Q交易行為,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很大,容易造成女性的不勞而獲。

    當然,這也不能減輕社會對男女包養情人的容忍度,也是應當予以譴責的。

  • 5 # 有趣的水滴JG

    包養和賣淫嫖娼是兩碼事。包養裡面有愛的成分和居家過日子的想法,是比較專一的,賣淫嫖娼是純粹各取所需,而且是亂性的,是危害社會較大的,由於二者是不同的,所以在處理上就不同了。

  • 6 # 一般著名老中醫

    我覺得吧,嚴厲打擊PC行為是為了讓其不能形成規模和產業鏈,否則由此衍生的社會和人權問題會更加複雜,一條灰色產業鏈的形成對一個地方的影響是長期且負面的,一旦產生受害人就很難保護,可能連報警都做不到,更多的情況下適用的法律是懲罰意味更重的刑法。包養問題更多的是容易牽扯到家庭糾紛,警察也不能天天去公民家裡例行巡邏啊,這個問題是單獨暴露的,很難形成合力,不會對社會造成太大的危害。由此,民法典的保護應該足夠了,受害人失去了感情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合法權益。觀點淺薄,敬請指教。

  • 7 # 自在人生wub

    這個問題問得好,不僅頗具有代表性,而且也反映出許多人的“憂國憂民”思想!筆者決心要努力把這個問題回答的更精確、更科學、更有說服力一些,以幫助人們答疑解惑。

    賣淫嫖娼是非常直接和鮮明的性交易行為,不僅坑害了家庭、影響社會和諧,而且還容易造成缺乏道德良知和好逸惡勞的社會惡習,同時也容易造成“髒病”傳染、破壞人們身心健康。所以,國家對於賣淫嫖娼違法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嚴打一起、絕不姑息;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就嚴格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男女包養情人,之所以不同於“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而僅僅只是受到社會道德規範的譴責,是因為其本身的問題。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養小三”主要涉及當事人雙方的自願隱私行為,不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法律也不是萬能的;②“養小三”主要出於“你情我願”的情感,而所涉及到的“性交易”比較隱晦,缺乏明顯證據,法律也得講道理;③“養小三”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私德”問題,一般不涉及到社會公德,“周瑜打黃蓋,兩廂情願”的事,法律也不會“沒事找事幹”!

    男女“包養情人”會涉及哪些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呢?在筆者看來主要也是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破壞婚姻家庭的和睦,觸及“夫妻忠誠”的《民法典》規範,一般在因此而導致離婚的民事糾紛中,無過錯方會得到賠償;其二是往往會腐化和腐敗社會風氣,與我們所大力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格格不入;其三是私德問題屬於教育教化的範疇,一般不屬於法律懲戒的範圍,“小懲大誡”比較適合。因此來講,對於“包養情人”現象,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會過多幹涉,當然在其中的某些行為觸犯法律時(例如重婚、破壞軍婚等),或者公務人員包養情人,法規法紀也會義無反顧地進行嚴懲不貸!

  • 8 # S話s說

    對包養情人若處罰。最大的困難就是難取證。首先,警察也不好衝到人家家裡去捉姦。因為他們處於長期的情人關係。說不定當你破門而入時,人家並不一定在床上。即使剛好碰到他們在床上,人家會說就是情人關係,沒有經錢交換。其次,包養者很可能是一月一次支付包養費,你用什麼方法能抓住他們支付包養費的證據?警方肯定不會為找這個證據藏在他們家中蹲守這麼長時間啊!如果警方對這點小事就如此上心,那還有很多更緊要的公務怎麼處理?哪有這麼多警力?

  • 9 # 陳通華

    包養情婦與嫖娼是有本質差異的,所以處罰是完全不同的。包養情婦或包養情夫,雖然也有金錢為媒介,但主要還是雙方情感交融,物件特定穩定持久。而嫖娼主要是以金錢為媒介,物件不特定不穩定也不持久,雙方均不問對方出處,鄰時苟合而以,傳播性病風險極大,社會風險極高,所以對雙方都嚴懲處罰!但對包養情婦情夫的也應立法處理,以正社會風氣!

  • 10 # 法律的天平

    包養情人是針對特定物件,並不是單純的肉體與金錢的交換, 涉及面很小,不存在性病廣泛傳播的風險,存在的是雙方感情的糾結,所以法律不對包養情人行為介定為違法;嫖娼賣淫是針對不特定物件,性病廣泛傳播的源頭,純粹是肉體與金錢的交易,對社會危害性大,所以法律規定嫖娼賣淫行為違法,受治安管理處罰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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