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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味茶座兒

    從法律的角度看,泳衣分工廠生產的批次商品和你自制獨有的款式。前者因款式非你獨有,只是未經其主人同意最多屬於禮貌不周。即使發起訴訟法院也不可能受理。而後者估計你也不可能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只保護你拿到證書之時起的有效期內。從你提出的問題看,心胸還有很大的昇華空間!

  • 2 # 請叫我胡一刀

    別動不動就告,你這有點像背後算計人,你可以先溝通,嚴正警告他不要未經你同意就把你照片放電腦上做桌布,你連溝通都沒有,上來就告人家,鬼都不會支援你

    你沒看人家提告之前都要有最起碼的侵犯肖像權警告嗎,你直接跟他說,叫他撤了不就可以了,一言不合就告,告,告,要錢就直接說,退一萬步講,即使你告贏了,你這能賠多少錢,也就是幾百塊錢以內的賠償,外加道歉,因為人家沒有外傳,也沒有用你泳裝做商標,也沒有用你泳裝照打廣告,所以,溝通就可以了,沒必要去告,否則你們公司的人會認為你很陰,你漸漸的會失去所以朋友

  • 3 # Prussia

    在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例暨司法實踐中,除了有維護個人“肖像權”之外,似乎好像還沒聽說過有維護個人“服飾權”這樣的案例暨司法實踐。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實踐,肖像權侵權責任的確定有兩點: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法律依據。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每個人的相貌是其本人真實的外表形象,而且具有獨一無二之特點,所以被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防止和杜絕別人用於盈利和非法盈利的違法行為。而泳衣僅只是作為一種特殊服飾,而並非個人的真實形象,所以你走司法訴訟程式起訴對方,法院未必會受理,因為服飾是一種可以替換使用的物品,而並不等於個人真實的外在形象。而且還有很多相同顏色和圖案以及面料的同款泳衣,即便你憑商場購物票據,也只能證明你對所購物品的合法擁有權,而並不能代表你個人的真實外在形象。並且更何況對方並非用於謀利,而只是用於做手機或者電腦的桌面桌布。相比不少人從網上下載明星照片,用於做手機或者電腦的桌面桌布(非謀利),別人用你的服飾做桌面桌布(非謀利)應該更不算什麼事。

  • 4 # 法律人吳前毅

    《民法典》實施前,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未經他人同意;二是須以營利為目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民法通則》同時廢止),不再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本案男同事只要是在未經您情意的情況下,使用您的泳衣照(或者其他照片)做電腦桌面桌布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屬於該條規定的“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的行為,且男同事的行為顯然也不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男同事的行為屬於侵犯您的肖像權的侵權行為。您有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男同事承擔停止使用您的照片能讓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與男同事協商不成的,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上述權利。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2021年1月1日廢止)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 5 # 世界聯合正義聲

    可向其本人提出,要求其撤銷!他既然如此,說明他對你有羨幕之意,雖說不妥,但當今社會可能司法部門也不會太關注!

  • 6 # 衣爛眾衫小

    首先弄清楚,你泳衣照他是怎麼得到的,如果是在隱私場合偷拍的,屬違法行為,去警察局告他;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未經你同意拍攝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權,要求他刪去,不聽可以去告他;如果是公開發布或者你授予的,他儲存下來私下欣賞,這個是無可厚非的。

    回到你的問題,照片如果是你許可公開發布的,他只是無利益的引用,不好追究;如果是你私授或同意拍攝的,他僅作手機桌布,一般來看手機屬個人私密範圍,如果不是非法獲得的照片,也不好追究;如果是你私授或你同意拍攝的,未經你同意公示,作公司電腦桌布,屬小範圍公示,又與你的社交範圍交集,對你構成了不良影響,不聽勸阻可以去法院告他;如果以此謀利,參照版權法處理。

  • 7 # 隨心雜談Zyc

    這種比較私密的照片,他怎麼會有?可能你們關係不錯,他對你有好感,否則不至於膽大地設成桌布讓別人看到吧!如果你非常反感,那可以要求他刪掉,畢竟同事一場,有必要激化矛盾,鬧到告的地步嗎?請斟酌!

  • 8 # 小鯨魚王瑤

    這也太過分了吧,讓別的同事看見還以為你們兩個有什麼關係呢。

    我覺得還是要勸他別這麼做。

    實在喜歡可以在手機裡看啊。又不是非要拿到電腦桌面上。

    我覺得你太凡爾賽了,你同事拿你泳裝照做桌面說你你身材很好啊。

    我想給別人做桌面,人家都會嫌棄我的。

  • 9 # 寂寞是心靈休養

    建議先禮後兵。不管什麼渠道得到了你的泳裝照,他用做桌面桌布,說明:1.你漂亮;2.他喜歡你。你不想讓他用你照片也說明他是單相思,你並不喜歡他。都是同事別動不動就告,先找他交涉,明確告訴他未徵得你同意用你照片做桌布,首先是對你的不尊重,其次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權。要求對方立即改正,如果對方堅持不改,可以考慮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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