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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22359422

    條件:

    1、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4、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5、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人員提出: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需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於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確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辦代理人。 根據法律劃定獲得代辦代理權的人。

    1) 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辦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辦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確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還是當事人, 法定代辦代理人是以代辦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支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 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支屬享有, 其近支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續,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辦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辦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辦代理是委託代辦代理。委託代辦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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