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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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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基金業協會
基金募集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資訊、重點特性和風險;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資訊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三)普通投資者的相關權利,例如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確認等程式性安排;
(四)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五)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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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銀瑞信基金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募集機構要設計風險測評問卷,並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型別,對於C1級別中“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擔任何投資損失”的普通投資者定義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級別,可以購買與之風險等級相匹配的低風險的產品,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禁止向其銷售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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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泰達宏利基金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式,追加了解相關資訊,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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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曙松
無論是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還是其他型別的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時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要把合適的產品買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被當作低風險產品,賣給了低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
剛剛閉幕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同樣強調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
主要從基金投資的角度看,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一 普通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高風險基金產品時,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普通投資者主動向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提出申請,明確表示要求購買具體的、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服務,並同時宣告,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主動推介該基金產品或服務的資訊;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對普通投資者資格進行稽核,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也沒有違反投資者准入性規定;
(三)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特別警示,告知其該產品或服務風險高於投資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資者對該警示進行確認,表示已充分知曉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並明確做出願意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結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履行特別警示義務後,普通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二、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時,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向客戶完整提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資訊、重點特性和風險,比如流動性、到期時限、槓桿情況、結構複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範圍、其他因素等;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資訊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
(三)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比如:
1、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槓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2、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
3、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5、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四)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三、在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後,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一)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
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R5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二)回訪內容應包括:
1、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2、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3、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4、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應不定期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資訊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客戶上述情況。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存在風險隱患的及時排查,並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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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分鐘理財
從經驗上來說,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任何金融產品時,至少都要做4件事:
(1)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深入瞭解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再推薦適合該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的金融產品;
(2) 真實詳盡地向投資者介紹金融產品的結構、投資模式和收益預期,不誇大產品預期收益,除非產品說明書或合同中標明,否則不可以承諾投資者任何到期收益和是否保本。
(3) 在投資者的真實購買意願下,再次明確投資風險後簽署風險確認函、投資合同和其他附加文件,加蓋公章。
(4) 定期與投資者對產品執行情況進行溝通。
此外,有些機構還會有其他的服務標準,但作為任何一個正規金融機構,上述四步都是必須要經過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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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基金產品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應該向投資者提示以下事項:
1、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資訊、重點特性和風險;
2、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資訊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3、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4、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