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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單位工作人員,在其單位擔任一個部門的負責人,對該部門涉及的外包工程具有一定話語權。乙公司透過入圍投標得到甲所在部門工程的份額。丙透過甲介紹利用乙公司(丙至今幹了幾年乙公司一個人不認識都是甲負責傳話和操作)的名義帶領丁等人進行工程的實施。丙所得報酬都是甲的私人賬戶打款帶丙的私人賬戶。甲不是公務員。只是央企一個公司的部門經理。甲所操作模式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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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圖說世相

    我認為是有問題的。第一、本來競標成功的是乙公司,甲卻介紹丙來透過乙公司的名義施工,這顯然是違反規定的。第二、乙競標成功,顯然是有相關資質的。而丙顯然是個人,是沒有資質的,這樣的工程質量也沒法得到保障,這實際上也給今後埋下了隱患。第三、公司工程款打款都應該透過對公賬戶轉賬。甲透過私人賬戶結算,也是違反了結算規定的。況且針對大額打款,也會納入人民銀行反洗錢和大額交易監控的。第四、甲為什麼這麼做?定是有利益驅使。丙是否給了甲相應回扣,值得懷疑。第五、甲把公款透過私人賬戶打給丙,發票是怎麼取得的?是從乙公司拿到的嗎?那發票的開具方(乙公司)和甲付出的款項的收款方不一致,這也是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如果是從外面花錢買的發票,性質會更嚴重,那直接是違法犯罪了。從審計和內控管理的角度來說,甲的做法錯之又錯,且很容易查出來,性質很嚴重,後果也很嚴重。

  • 2 # 茉然無聲

    題幹尚未交待清楚的問題有: 1.乙方是否為工程總承包? 2.丙方是否具有相關資質? 3.乙、丙雙方是否簽訂分包合同? 4.丙方承攬的是否為主體工程? 5.工程是否存在肢解發包?

    依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1.甲方不允許指定承(分)包單位; 2.承(分)包單位不允許透過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3.分包單位要具備相關資質,不允許掛靠施工; 4.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包單位獨立完成,不允許分包; 5.不允許發包單位(甲方)透過私人帳戶撥付、結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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