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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說劇

    劉凱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他偷拿醫院的藥品為外面背割腎的受害者治療已經違法,之後還幫器官販賣頭目做事,明知是違法的還去做,包庇隱瞞

  • 2 # 紙若初見窄剪

    看到有回答說到

    他偷拿醫院的藥品為外面被割腎的受害者治療,幫器官販賣頭目做事肯定違法,那是肯定的。

    但題目特別有個問題描述“把槍踢給歹徒”。

    為了回答更具有嚴謹性,我特別諮詢了一些法律專業相關的學生和老師。

    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幾個觀點以供參考

    ①沒有犯罪,他不算是歹徒的共犯或者幫助犯,是情急之下所為,情節可以理解,如果硬要說他有過錯的話,應該可以算妨礙執法,違反治安管理,算是行政責任不能算犯罪。

    ②法律上單純看行為是在幫助歹徒如果要給歹徒定罪那麼劉凱就可能成為歹徒的幫助犯罪,但因為槍是歹徒威脅下讓他踢過去的,雖然客觀上行為違法,但是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如果後續因為這把槍有人死亡,劉凱可以定過失致人死亡,具體要看刑法,和司法解釋。

    ④違法的,是故意傷害罪 ,是幫助犯。劉凱應該意識到了把槍踢過去有危害社會的可能,這種行為會對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產生威脅,他主觀上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的主觀上有故意,但是是在脅迫下發生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十八天,減輕處罰。

    ⑤屬於間接故意。因為擔心妹妹,人質有生命安全,那是情理上的問題,會影響後期量刑,罪與非罪由法定。他作為一個成年人 ,是可以預見把槍踢過去,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

    ⑥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詳見刑法。(老師的觀點)

    ⑦根據刑法三階層理論

    三階層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

    1、構成要件符合性

    給槍的行為客觀上成立 主觀上故意 即符合犯罪行為

    2、違法性

    該行為並不是正當防衛 存在違法性

    3、有責性

    劉凱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但是其妹妹被劫持 並有生命危險 因此不具有對自身犯罪行為和結果的期待可能性 因此不具備有責任

    所以不構成犯罪

    最後回放一下當時的情形。特別注意『槍是歹徒要求劉凱踢過去的』

  • 3 # 法眼看世界

    違法。在劉凱心裡預設,他協助偷盜藥品等的行為是私力救濟。但是中國司法機關對私力救濟要求極為嚴格,一般只認可沒有其他辦法救濟、或者來不及採取其他辦法進行救濟的行為。劉凱完全可以採取報警等辦法進行救濟。他的行為已經成為罪犯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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