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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案例】

    去年12月的某一天上午,江蘇省南京市某小區家住9號樓304室的女住戶王女士到家門口後,發現未帶鑰匙,便找了鄰居302室的孫先生、樓上404室的李先生及10號樓的葉先生幫忙,並從葉先生家找到兩塊舊窗簾布系成“安全繩”,希望從404室的陽臺翻入自己家中。當其從404室陽臺邊沿移開雙腳時,兩塊窗簾布忽然鬆開,她當即墜樓不幸身亡。孫先生、李先生、葉先生辯稱,事發前他們進行了勸阻,但王女士未聽取執意要翻窗。事發後,王女士的家人認為,如果當時鄰居孫先生、李先生、葉先生能夠及時有效的勸阻王女士的行為,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承擔30%的責任,賠償104000元。近日,法院特意在事發社群審理此案,希望居民群眾提高安全意識及法律意識,避免出現不安全事故。當天庭審未有結果,將擇期宣判。

    【律師分析】

    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其必須證明被告對其受傷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且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中,不論是被告出主意讓原告翻窗開門,還是原告自己選擇翻窗開門,其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認識到透過陽臺翻窗戶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可以選擇更為安全的方式來開鎖,比如找鎖匠開鎖。而原告最終選擇透過陽臺翻窗戶開門,並在這一過程中墜亡,被告極力勸阻但沒有制止原告,從法律上,其對原告的受傷並不存在過錯,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翻窗人是未成年人的話,鄰居的責任會加大一些,因為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危險結果沒有完全的預知能力,如果鄰居不勸阻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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