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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為一外企三方員工,公司裁員人事與其溝通離職補償只有N,沒有勞動法規定的N+1,且年終獎也不能按今年已工作月份比例支付(年薪的一定比例放在年底按KPI分數發),現我朋友不同意,公司威脅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說退回來後只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他支付薪水,請問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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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保

    1、勞務派遣工的特點就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因此用工單位可以以用工時長不超過6個月為由,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根據以上規定內容,本來用工單位就不可以與勞務派遣工訂立較長期限的用工協議,如果是用工單位裁員那麼您是可以接受用工單位的裁員方案並領取N的經濟補償金的。

    3、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原則,您朋友有權要求單位在裁員方案中與其正式員工一視同仁(同工同酬);如果正式員工享受n+1和年終獎,他有權要求用工單位同等對待。

    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派遣公司的說法(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他支付薪水)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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