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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愚谷先生

    顯然不能,因為你無法證明羅翔所說的張三與你之間有任何關聯,雖然你身份證上用了張三這個名字,但是卻並不是你所獨佔的資源,常言道:九劉十三張,天下姓張本多,姓張排行第三也可稱張三,民間俗語張三李、四王、二麻子,“張三李四”經常被用於指代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類似於成語約定俗成。雖然你可以起訴,但是法院基本不會受理,即便受理,結局只有敗訴一途,蹭個熱度就退比較明智。

  • 2 # 小清流的遊釣日記

    這個問題有意思。人家都說了:羅翔老師發揮得好,對方進去,正常發揮,對方跟律師一起進去,超產發揮敲錘子的也一起進去,可能觀眾席上的你也要判三年。

    當時,羅翔老師也分析了這個問題,第一,張三是否是明確具體的個人?換句話說,單憑張三兩個字,我們能不能對應到具體的個人?應該是不能的。張三隻是一個名字,全國叫張三的人千千萬,無法落實到哪個具體人的頭上。你也可以叫張三,我也可以叫張三,除去張三這個代號,你到底是誰? 除去張三這個代號,你可以把張三替換成二狗,不影響在法律上區分張三與李四。刑事案件中,經常有被告人自稱叫張三,但是拒不透露真實的身份資訊,也難不倒司法官。 但是光有張三兩個字,不足以對應到具體的人。也就不存在對具體的人張三名譽侵權的問題。但是反過來,羅老師不但點名張三,還加上住xx小區、公民身份號碼等資訊,那就跟具體的張三對應上了,有可能構成侵權。

    第二個方面,名譽侵權一般是侵權人陳述的事實,貶損了被侵權人的名譽。羅翔老師在課堂上,確實例舉了很多張三違法亂紀的情況,但是這些能不能算作事實呢?所謂事實,是指客觀情況。 羅翔老師舉例,純屬一種言語的假設,一種主觀構想,不是一種客觀情況,也沒有人會把他舉的例子當做客觀事實。如果一個“事實”不足以讓人誤以為是客觀情況,那就不能被認定為誹謗事實。比如張三誹謗李四的母親是外星人。所以,張三本人也不會因此遭受名譽損失。

    第三個方面,羅翔老師對張三構成犯罪的論斷,也一般不構成侵權。理由是,羅翔拿張三舉例是為了教學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對張三本人進行侮辱誹謗,羅翔不具備對張三侵權的惡意(故意或者過失均不具備)。 綜上所述,羅翔在刑法課堂上拿張三犯罪來舉例,無法對應到具體張三,也不是在陳述事實,表達的意見也沒有惡意,不構成對張三本人的名譽侵權。更談不上構成誹謗罪。 當然,這是法律上的分析,要是張三本人真是羅翔口中的法外狂徒,他會跟羅翔走法律程式?他早就拿刀去找羅老師了。畢竟法官判決的賠償,哪有自己搶來的多且香呢?

    何況,羅翔老師也講過這麼一段話:如果我要犯罪,也是完美犯罪,你也抓不到我,就算抓到了,也不構成犯罪。

  • 3 # 淡泊平凡鄧

    起訴也沒什麼用,因為你這個名自古就有,在說中國的姓名不具備唯一性質,重名的不知道有多少,搞不好律師都不敢接,小時候聽過一句關於姓氏名的順口溜,現在記得不全:張三、李四、王五、錢六。老長的一段就記得這四個了,這中間還有典故來著

  • 4 # 使用者Z1473Z

    羅翔:那個啥哦今天誰考最後一名明天去給那個叫啥張三的普普法。學生:老師我沒空。哦,那叫咱這的保潔阿姨去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老人要天天折磨那些照顧她的兒女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