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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苗苗

    沒有體液,也要拿到其它證據,體液不是唯一證據,有體液沒有其它證據也不一定會認定強姦,有可能“你情我願”。有證據沒有體液也能定罪。看到一個新聞說有一個男的被告強姦,男的卻說開始是這個女的先誘惑他,要他給錢不給錢才去告,警察取證,女的並沒有留下有關體液的任何證據,甚至驗血查陰道都沒有查到任何該男子的體液,,可是實發該女子有跟同事說過這事,說為了臉面不敢報警,警察透過找證人,最終定了該男子的強姦罪。。。。。

    雖然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女性遇到這種事我覺得多半都是半推半就事後後悔。畢竟公共場所誰敢強姦?除非喪心病狂的暴徒,。所以呀還是不要隨便和陌生人說話。

  • 2 # 暮色裡的舊時光

    強姦了,就是犯罪,該怎麼定罪就怎麼定罪,我想你問的,應該是沒有留下體液,該如何如何偵查固定證據。當然,警方多的是辦法,即便沒有流出體液,現在的高科技依然可以在隱私部位檢測到屬於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檢材,包括脫落細胞、毛髮等關鍵證據。還有,結合受害人的傷情鑑定、衣物的撕扯痕跡及指紋等,再加上目前遍佈的天網和口供,足以定罪!

    本地曾經發生一起強姦幼女案,小女孩才12歲,而強姦犯是女孩的一個叔伯爺爺,孤寡老人,多次以騙小女孩去買好吃帶到自家進行強姦猥褻。當時女孩的父母整天忙生意,也沒注意女孩的變化,直到有一天,有讓人提醒,女孩經常去孤寡老人住處,讓他們多個心眼,他們才重視起來。回到家反覆追問女孩,才知道被強姦的事。當然憤然報警,體液證據早已蕩然無存,內褲也不經意間被清洗了。後來警方帶女孩去做專門體檢:隱私部位有撕裂傷,併成功檢取到犯罪嫌疑人的脫落細胞,為最終定罪完善了重要證據。

    最後說一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要抱什麼僥倖心理,你挖空心思的一點小伎倆,在掌握著如今強大科技成果的警方面前,連雕蟲小技都算不上。而作為受害人,無論當時多麼噁心和厭惡,切勿清洗身體,第一時間報警,讓警方及時帶你全面體檢,為日後懲治罪犯提供有力證據,讓罪惡得到應有的懲罰,才是對你最大的心理寬慰吧!

  • 3 # 奇幻者之超凡豬

    女性被侵犯後未流出體液的,構成強姦罪。造成其身體與精神的巨大傷害,嚴重損害了強姦行為承受者的人格尊嚴。我認為女性是需要保護的,沒有人性的人不叫人,叫畜生。

  • 4 # 安全視野

    只要透過暴力與脅迫手段所發生的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成立,即構成強姦犯罪。致於射未射、體內體外,不影響本罪的定性。

  • 5 # 經開劉孟德

    強姦罪大體分為既遂、未遂、中止,因為預備一般不會被治罪的。

    強姦既遂又分為“插入說”“接觸說”,對於未成年女性一般傾向於接觸說,即生殖器官有接觸即為既遂;其他成年女性傾向於插入說,即生殖器要有插入,與射不射精液無關。

    強姦未遂,就是因為客觀原因沒有與幼女生殖器接觸或者沒有插入成年女性性器官即被發現,期間射不射精液不影響犯罪形態。

    強姦中止是因為主觀原因放棄了犯罪。

    你所說的情況還要看侵害的物件,達到什麼形態,來確犯了強姦罪,還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行為。

  • 6 # 默默2503

    你的情況是不是被性侵時施暴者半途退出而逃走,只要是你不願意的情況下被暴力發生實質性關係的都算強姦罪,你應該去報警,除了對方體液,警方還能提取毛髮,皮宵等證據。

  • 7 # 我和你相遇不易

    沒有體液,也要拿到其它證據,體液不是唯一證據,有體液沒有其它證據也不一定會認定強姦,有可能“你情我願”。有證據沒有體液也能定罪。看到一個新聞說有一個男的被告強姦,男的卻說開始是這個女的先誘惑他,要他給錢不給錢才去告,警察取證,女的並沒有留下有關體液的任何證據,甚至驗血查陰道都沒有查到任何該男子的體液,,可是實發該女子有跟同事說過這事,說為了臉面不敢報警,警察透過找證人,最終定了該男子的強姦罪。。。。。

    雖然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女性遇到這種事我覺得多半都是半推半就事後後悔。畢竟公共場所誰敢強姦?除非喪心病狂的暴徒,。所以呀還是不要隨便和陌生人說話。

  • 8 # 豐收藍天

    按問題所說,女性被性侵了,施暴者卻未流出體液,但以現在的科學技術,是可以從多角度多方面尋找到施暴者的DNA和其他生物特證,當然,如果時間長了以及清洗過身體,會增加取證難度。找到了證據加上旁證,才能判是強姦未遂,還是強姦罪,還是自願。在此,提醒女性朋友,保護好自已。

  • 9 # 孤獨站在星空下

    沒有提取到“體液”也能拿其他證據定罪,“體液”並非唯一證據,同樣的道理,即便提取到了“體液”,在沒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的前提下,也不能認定為強姦,別忘了還有一種情況叫作“你情我願”。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女性被侵犯的情況;而被侵犯後,有些女性出於畏懼心理、羞恥心理或是其他,往往不在第一時間報警,此時便會錯過證據採集的最佳時機。

    那麼如果強姦嫌疑人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沒有釋放體液”,或者因為報警不及時而錯過了最佳採集時機,能不能以其他證據給其定罪呢?

    首先,構成“強姦罪”的要素

    對於“強姦罪”的定義,法條上是這樣定義的:

    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也就是說,凡是構成“強姦罪”,必然要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素,一是違背婦女意願、二是發生了性行為,兩個因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從側面來說,如果只發生了性行為,但系建立在“你情我願”的基礎上;或者是違背了婦女意願,但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則均不構成“強姦”。行為人或者無罪,或者只能算是“強姦未遂”,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承擔較強姦罪還輕的法律責任。

    法律講求證據,那麼如何證明犯罪實施人同時具備了以上兩個要素呢?或者說在沒有“體液”這一關鍵證據的支撐下,如何證明確實發生了關係呢?

    第二,“體液”並非唯一證據

    在偵查過程中,是否“違背了婦女意願”這一認定相對來說較為簡單,比如但凡是被強迫,那麼大機率有廝打拉拽的痕跡,透過傷痕鑑定,或者透過提取雙方指甲上殘留的對方的皮屑組織、血跡等都能認定為“強迫”,或者有其他的聊天證據、影音證據、撕破的衣物等都能證明是否存在意願違背的情況。

    確定“違背意願”的前提下,只要再證明確實發生了關係,那麼兩個因素就能同時滿足,強姦罪就能成立了。

    但是在沒有“體液”的情況下,如何證明真正發生了關係呢?

    無可否認,在調查階段,“體液”確實是最有力的證據,屬於“鐵證”,畢竟個人DNA序列是唯一的。

    但是,即便沒有提取到“體液”,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加以佐證,也是能定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證明案件真實性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包括以下8大項: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從“證據”的範圍來看,具體到強姦案,“體液”並非唯一定罪證據,除了“體液”外,只要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比如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對現場的勘驗等,都能加以輔證。

    在司法實踐中,本著“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沒有證據,那麼就不能給其定罪;但是如果證據充分,即便0口供,也能定罪。

    在“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下,也就要求被侵犯的女性在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這樣更有利於固定證據,即便提取不到“體液”,有其他證據的相互佐證和輔助,結合被害人的陳述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可以給他定罪的。

    寫在最後:

    綜上,定罪講究的是“證據鏈”,“體液”固然是強姦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支撐,但絕非唯一證據,即便沒有留下“體液”這一強有力的證據,或者因為時間久遠而導致這一證據已經滅失,只要有其他的證據加以副證,比如毛髮、皮屑、汗水、口水、血液、纖維或者影音資料、掌紋、指紋等,形成閉環證據鏈後都是可以給其定罪的,關鍵看辦案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耐心、足夠大的作為。

    只不過,其他證據相對於“體液”來說,證明力更差一些,不排除後期退偵、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甚至是無罪釋放的可能,這也就要求被侵犯的婦女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以免錯過證據提取的最佳時間,如此才能將其繩之以法。

  • 10 # 剪下手創作

    女性被性侵後,沒有提取到“體液”也是能拿其他證據定罪,“體液”並非唯一證據,同樣的道理,即便提取到了“體液”,在沒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的前提下,也不能認定為強姦,別忘了還有一種情況叫作“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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