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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純鈞LH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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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如秋菊2015
現在青年男女或是中老年異性同居的還少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同居”是違法行為,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有家庭卻仍與異性同居,那就屬於倫理道德的問題了,如果由此導致家庭破裂而走上了法庭,法官在雙方財產判決上會向“無過錯方”傾斜,例如: 6:4或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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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人平等118
男女之間,不以利益為目的,只是感情而同居,不管〈他或她〉結婚與否,都應該合理合法,因為人類乃感情高階動物,難道連豬狗都不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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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江水16
題主所說不明確,沒介紹老太太是獨身還是有夫之婦?男保姆是否獨身?
其實二人無論婚否沒辦結婚證件都屬非法,只是當今一個現實叫民不舉官不糾,如果本小區居民舉報,公安機關懇定介入,因諱背了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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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愛登山1
現在女保姆和男主人同居的還少嗎?為什麼沒有人問違法沒有?為什麼女主人和男保姆同居就會有這種疑問,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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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綠茶我最愛
當然是屬違法行為。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經過法定程式,在婚姻登記機登記,並由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書後方可在中國成為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男女雙方的年齡大小不是檢驗婚姻關係合法與否的標準。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刻意隱瞞,欺騙登記機關所取得的結婚證是無效的,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婚姻關係;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中國《婚姻法》規定有男女雙方的實際年齡,前一屆的《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年滿=十二週歲為法定婚齡,任何一方未達到年齡都不可以;二是男女雙方必須是沒有配偶為前題,否則,都是無效婚姻或重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三是法律禁止的其他不能結婚的情況,例如,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間的等。所以,本題所講述的同居關係顯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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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生平安224274301
老太太願意,男保姆無論有無妻室,只要不影響雙方家庭。不要管別人怎麼講是不違法。有些人總是拿道德綁架別人,特別是老年人。它們應該有自己的自由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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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廣州文案策劃
同居是否違法,要看具體情況是什麼樣的。如果老太太有老伴但沒有在一起生活,老太太與男保姆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二人涉嫌構成重婚罪。
如果老太太的老伴去法院控告,老太太與男保姆將要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處罰。如果男保姆不知道老太太有老伴,男保姆不構成重婚罪,老太太構成重婚罪。
如果老太太有老伴但沒有在一起生活,男保姆知情並與老太太不公開同居,則這種情形構成婚內與他人同居的關係。老太太和男保姆都有過錯,兩個人都構成法定離婚過錯情形。
如果男保姆的配偶據此提出離婚,或者老太太的老伴據此提出離婚,男保姆的配偶和老太太的老伴都有權向對方(各自的配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如果男保姆不知情,則男保姆沒有過錯,老太太有過錯。
如果老太太的老伴已經過世。老太太與男保姆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不公開同居都不違法。
這種情形下,無論哪種形式的同居在法律上都是未婚同居。法律不提倡也不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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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黃犢
不違法。老太太生活不能自理,男保姆不睡在老太太身邊失職。同居,這個詞的含義是什麼?是在一塊睡覺。在一塊睡覺就會有違犯亂記的事情嗎?未必!所以在司法層面應該對″同居″這個詞做出明確解釋。過去同居一詞就是發生性關係的代名詞。今天應該給它正名了。同居未必就發生性關係。多少合法的夫妻同居都是秋毫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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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Yidonghua
首先要考慮老太太和男保姆雙方有沒有配偶,離異了不,否則在不動用經濟的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是隨之的,現階段要大力支援這樣的好舉措,促使解決男性過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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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
雖然很多人在提到同居的時候,都習慣說“非法同居”,但實際上這是錯誤的。
同居,絕大多數可以稱之為“非婚同居”,或許說起來,各人心裡的感受不一樣,但同居充其量只是在道德方面會讓一些人有所不快,可無論怎麼說,同居並不違法。
只有配偶尚在,婚姻關係還未解除,又發生同居的,這才是“非法”的。
這裡有一些細節是需要注意的。真的構成“同居”嗎?法律上所說的同居,必須是“三同”,同吃、同住、同X生活,一個老太太和一個男保姆……事實上不太容易形成法律所認定的“同居關係”,而僅僅是普通的“共同居住”。
再者,現在這以腦子進水論英雄的世道,還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老頭還在不在?如果老太太是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這個同居關係也是不成立的。這個問題也可以反過來針對男保姆,他的情況是如何的,他是不是屬於“非法同居”。
還有,“老太太”,老太太的年齡有多大?她的情況是怎樣的?還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嗎?這一點就很重要。一般來講,反對,或者說是特別關注老太太是否與他人形成“同居關係”的,大概就是老太太的兒女了。理由也是可想而知,利益之爭嘛。
那麼,如果老太太她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老太太認可同居關係,卻也還是要參考兒女的意見的。當然了,這要走一個流程,不過作為利害關係人,肯定是不在乎走這個流程的。假如老太太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算她認可同居關係,但是在利益分割上,她是不能完全做主的。這樣,以防男保姆有什麼不軌企圖。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未必具有法律效力。
其實最關鍵的還是在於,這個“同居關係”真的成立嗎?所以說到底,最大的可能,還是“同居關係不成立”,並非真正的同居。不是真正的同居,就涉及不到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作為利害關係,估計是比較樂呵。
此外就是我們講,無論合法同居還是非法同居,解除關係時,自行解除,涉及不到賠償金。假如說男保姆以此要挾,那是沒用的,這種訴求,法律不支援。換句話說,答應完了也可以不給。
其實這裡邊有很多道道。我們講,雖然不該把所有事情都看得太壞,但畢竟是防人之心不可無。因此,當利害關係人遇到這種事,應該多動動腦子,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多多注意一些細節,避免千里之堤潰於蟻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