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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數茫茫A

    員工體檢時被查出肝硬化,會不會被辭退?

    首先,肝硬化是一種常見的,較為嚴重的疾病,但是也不是想像的那樣可怕。因為肝硬化可分為,肝功代償期和肝功失代償期兩階段。一般來講,肝功代償期是可以參加一些工作的,只有在肝功失代償期時,才不建議工作。因此,如果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講,單位如果發現自己的員工患上了肝硬化後,只要其未近入肝功失代償期,其實完全沒有必要辭退該員工,而應該儘量給其安排一些相對輕鬆的工作。不過,這只是我的想法,估計一般的用人單位,可沒有這樣的善心。

    當然,從法律或者現實的角度講,用人單位如果要與員工解除用工合同,只要願意支付賠償,其實不需要找任何理由。因此,討論員工患病後,會不會被辭退,好像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說白了,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辦事,那麼你也不可能死皮賴臉的賴在單位不走。因此,作為普通勞動者,我們更應該關心,患病員工擁有哪些權利。

    ①員工患病後可以請假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單位應該另行安排工作。

    ②如果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③確定該病是在單位所患的職業病;疾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婦女在懷孕,產期,哺乳期;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以及有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果有這些情況,從法律上講,用人單位是不能以員工患病為由,辭退員工的。當然,如果要辭退這樣的員工,單位肯定就會面臨,支付更多的經濟補償。

    總之,員工在體檢時被查出了肝硬化,如果尚處肝功代償期,那麼用人單位,按理不應該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當然,只要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了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那麼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天王老子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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