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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生猛歷史

    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後行刑"的規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那麼,為什麼非要等到秋天呢?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寫道,“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古人講究人間與天象的對應,而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肅殺,因此古人認為在這個時候行刑是順應天意的舉動。另外,秋收之後進入農閒時節,行刑時能引起更多百姓圍觀,從而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以上是從虛理方面推斷出來的結論。但是秋後問斬畢竟是一種制度,是制度就應該具有程式上的合理性。所以更靠譜的探究,竊以為還是應該從當時的司法過程去理解。《大清律例》中明確提及當時的“秋審”制度,也就是對那些被判處“斬監侯”和“絞監候”的犯人進行復審。秋審一般在每年的八月進行,是由三法司和九卿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案犯的資料進行稽核,如果大家都無異議,案犯就將依原來的判決處死。一旦有在場官員認為案件有不合理之處,那就需要將案件重新報給刑部,上呈皇帝,然後再聽從安排。如果某個案件經歷連續三年的秋審,都還存在爭議的話,那就要恭喜這名死刑犯了——他將被免除死刑,然後再根據相關表現爭取減刑。所以,說出來你可能不信,秋後處決,其實是古代為了保證司法公正性的一種方式。當然,制度都是有漏洞的。由於秋審的存在,死刑犯擁有了緩衝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差裡面,有些人便會想方設法去爭取負責秋審的官員,增加翻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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