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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無言

    我覺得,婚檢所在婚檢時檢查出艾滋病,如果沒有告知婚檢另一方,致使對方被感染,應該承擔責任。畢竟,婚檢就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權益,連普通疾病都需要告知,卻對艾滋病選擇性無視,那婚檢還有什麼意義?!

    聽說,婚檢所幾乎每天都能檢查出艾滋病來,但按照保護隱私的規定,卻選擇不告訴對方伴侶,再加上當事人故意隱瞞,實際上把另一方置於生命危險的境地而不顧!這個時候,工作人員回家嘆息,說這些人太沒良心了,有病還不能告訴伴侶……這是不是太偽善了?!

    實話實說,如果真有這樣的規定,不允許把艾滋病感染情況告知即將結婚的另一方,拿所謂隱私權置於生命權和知情權之上,這是不是相當於謀殺?

    這樣的婚檢還有什麼意義?到底隱私權大還是生命權?隱私保護應該以不傷害他人為前提,否則殺人犯都成隱私了!

    或許該修改相關法律了,或者可以規定如果不告訴配偶,如果明知有艾滋卻不採取措施導致對方感染的,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當然,感染艾滋病的當事人責任也很大,如果感染了艾滋病卻不告訴對方,這既違背了婚姻的責任義務,也有違道德。

    或許,結婚之前,婚姻登記視窗辦事人員增加一條必須的問詢:“請問您和對方交換過體檢報告了嗎?”。我們覺得,這個比交換結婚戒指管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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