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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59192218822

    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定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式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複雜多變的市場需求。

    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執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個人獨資公司的弊端: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個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於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因為個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鉅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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