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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現在經常有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事項時。對登記要求打呼不滿—為什麼我要繼承父母的財產,還要經過其他親戚的同意才可以辦理,為什麼他們可以來要求分割我父母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發生這種情況的主要是因為:1.父母先於其上輩直系血親(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死亡;2.這種情況下,由於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跟其配偶、子女享有同等效力的繼承權;3.當其上輩直系血親(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死亡後,其上輩直系血親的享有的份額就由下一輩(叔伯姨舅等)來繼承;4.換句話來說,那些親戚繼承的不是你父母財產,而且爺爺奶奶輩的財產,只是源頭來自你的父母而已。
所以,當家裡有類似情況需要辦理繼承手續時。最好儘早辦理。因為隨著時間過去,擁有繼承權的人不斷離世,這個繼承權就會涉及越來越多的人,結果只會越來越難以辦理!
平常人往往會用道德情感來代替法律和理性,而擁有法律或專業知識的人更具有獨立的理性思維和邏輯分析判斷能力、不會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