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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你管問我管答

    祁天道詐騙700多萬?我是不贊同的。這個意見在以前的詐騙案件中,我也發表過。

    目前我知道的案件,認定詐騙的金額是以集團詐騙的金額為準的。比如,某被告人在1月1日至2月1日之間參與某集團,那麼該集團的詐騙金額為某被告人的犯罪金額,而不是某被告人直接參與詐騙的金額。換言之,在這一個月之內,某被告人詐騙1元錢,而集團詐騙700萬元,那麼也就認定某被告詐騙700萬元!這對被告人不公平!我們一致認為這是錯誤的,應當以某被告人直接參與的金額作為定罪量刑。但是,這個辯護意見在我們當地基本不被採納。

    經辦過的案例:一個被告人作為“網宣”被提起公訴,主要原因是在她參與期間,集團詐騙120多萬,她參與期間,直接詐騙約6萬,違法所得是6000元(直接詐騙金額的10%提取出益),猜猜她判幾年?5年!(5年上下,具體在判決書裡)

    就像本案件,如果認定他詐騙700多萬,那麼他們就真的涼涼!按照浙江省關於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起碼在十年以上量刑。即使有退贓情節,即使有各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給你打個半價已經仁至義盡了!我很想知道他到底怎麼判,是不是突破了常規,以他直接參與的為準亦或是以他明知是詐騙之日起為準!我也很好奇如何認定他是明知或者是應知該廣告是詐騙廣告!我更想知道如何準確的認定他的犯罪之日的起算點!

    但是,從公訴機關的發問來看,祁天道沒有翻身的可能,他們就是以他是罪人而發問,而不是認為他是被告人發問。另外,祁天道退贓35萬,就按我曾辦過的以10%的比例抽取“報酬”,認定他直接參與詐騙350萬,那也是十年以上的刑期!我更希望他們能突破常規,這樣子的話,對被告人來說相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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