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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KOKOK

    物業,其實就是發展房地產經濟的配套體系,因遍地開花的房地產高樓大廈應運而生。國有工廠的縮編倒閉,大量剩餘富餘勞動力及後代的新生力量嗷嗷待哺,其實也解決了一部分就業。但是是因私而商,有的物業不少是一家子,爹媽女兒女婿全家上等,成為常態化了。女婿經理,女兒客服,媽是保潔,爸是維修,兒是保安,一群沾親帶故的在"管理"(應該為"服務"這個詞吧)小區,營利也是最終目的,這個沒什麼爭論的,商人都是講利的,你讓他們全身心投入到為民服務中不講錢,這是忽悠人的話,沒人信。既然與民爭利,搜刮民脂民膏,民怨日漸,不如把物業變為"公″,現在各家物業客服餐服會服人員招聘也極挑剔,要求一定學歷(就業難是現實),面試等,所以以招考公務員的方式進入不就統一管理了嗎?個人購房款房地產商人得拿出一部分留給物業。保安一律由退伍轉業人員進入,(因退伍人員有退伍安置費落哪就業就給哪單位);保潔這塊扔給各街道不允許外僱這能解決各轄區街道再就業,想就業把戶口落戶當地就是了,這不好嗎?

  • 2 #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強烈要求取消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目前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麼重要和高尚,好像是救苦救難菩薩救世主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綠化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現在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大家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通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式。社群,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凶。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群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 3 # 有話好說29

    可行,但很難。不是難在物業管的那些事上,那些事是個人就能管,而且管的還得比物業管的強百倍,還沒有其他囉嗦事!關鍵在於觀念!從業主角度講,業主一定要清楚花同樣的錢,自己想要的是什麼,能要到什麼,捨棄的是什麼,得不到也認可的是什麼。從社會角度來講,首先就是這個社會願不願意為城市的公共管理負責的問題,例如環衛負責城市公共衛生的打掃,那小區的衛生是不是也可以看作是城市公共衛生呢?也就是直接取消小區,這就是個觀念的問題!綠化也一樣。房屋的維修,電梯的維修維護也都一樣,都是作為城市的基礎公共設施,由政府部門統一管理,招標實施。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門在房屋驗收的時候,先從開發商那扣下30%的維修基金,保修期內沒用完,過了保修期返還。沒夠的追繳,同時吊銷開發商的資質,吊銷驗收公司的資質……不僅改變觀念很難,更難的是涉及到修法,涉及到增加政府的管理部門、人員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規。當然現有的人員如打掃衛生的等等,都可以繼續用的,沒有人有需要重新就業的壓力。只不過是正規了,不能幹完活沒地方要錢了。

  • 4 # 手機使用者2718664634

    強力要求:取消落後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現代化小區自治物管模式。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權大錢多,能夠搞定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而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小沒錢,得不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援。物業公司是企業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存在強收費弱管理,服務不到位問題。經常發生收取物業費難的問題,當矛盾激化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斷水、電、氣、暖,不準業主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大門。甚至發生物業指使保安暴力對待業主,更嚴重的是有些物業公司涉黑惡勢力來對付業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著先天性的對抗矛盾,難以解決。

    建議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改革:提倡由小區業主自治管理。

    現在小區所有的物業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會各行各業專業單位和個人來做。所以,小區業委會可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才為物管顧問,成立自已的物管團隊更換掉物業公司。

    建議:在開發公司售房後的前期(3年內)小區物業管理由開發公司負責(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內(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業費,並且要解決好開發公司建房遺留下的各種問題。3年期滿,開發公司必須申請"移交該小區物業管理"報告交給住建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街道、社群負責成立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負責組織業委會委員們進行專業物管培訓教育後接收小區物業管理。街道、社群負責對該小區業主委會進行督查監管,實行小區業委會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群指導下制定出業主委會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制定業委會委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業委會全面負責小區日常管理:由業委會聘用專業物業管理顧問及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單位進行全面管理。業委會在專業分類管理方面可實行招標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潔衛生方面聘保潔公司,在維修方面請各專業維修單位,在綠化方面請專業綠化單位。這樣的管理既專業做的好又省錢,也不存在業委會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小區在街道丶社群部門的指導下,對業委會進行定期換屆選舉。業委會要建立網路"業主自治群“,及時收集業主們的合理化建議和議建,更加有利於小區管理。業委會收取大量的物業費丶廣告費丶停車費等資金,除了用於小區業委會委員以及物業管理顧問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用於各種物業維修費、辦公費、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剩餘的大量資金永遠留存在小區業委會,可用於規劃美化小區、增添設施、改善小區居住環境,也可以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做到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體現小區業委會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讓肉爛在小區業委會大鍋裡。使廣大業主們共同受益,促使業主能主動按時交納物業費。真正實現文明和諧、清潔衛生、安定困結,利國利民的"現代化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關於 "去消物業公司將會造成全國700多萬物業管理人員的失業?"問題。

    答案是:

    700多萬各行各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將被小區自治管理的業委會轉換全部聘用了,不會造成大量物管人員失業的問題。讓黑心的物業公司老闆失業,失去了鉅額利益,讓這些鉅額利益永遠造福於本小區業主自已。

  • 5 # 戀茶君茗韻添香

    連結:

    https://www.toutiao.com/i6699280977937564168/

    原文:

    一:綜合樓宇和工業區是須要物業服務公司的,因為這類物業基本不存在業主,更加不可能自治,所以大家不要想著什麼社群代管,這類物業的性質決定了須要專業服務公司來打理。

    二:政府企業辦公地也是須要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打理,因為一樣不存在業主的說法,更加不可能自治和社群代管,相信大家都能看到,其原因不做描述。

    三:高階住宅品質要求較高的住宅是須要物業服務公司的,這類小區雖然有業主,但是這類住宅在購買房產的時候,就潛意識地看重樓盤的物業服務意識,因為價高所以品質,因為要求品質所以更加須要專業的物業服務。

    業主對服務品質要求不苛求的小區,可以不需要物業服務公司,因為業主對自身的要求定位很準確。但是這類可以不需要物業服務企業的小區,同樣會面對如下問題:

    1,如果取消物業服務公司,自治的小區對自治能力有一定專業要求,否則一樣會怨聲載道。當然,這類小區目前佔全國比例最多的。所以,問題和矛盾也是最多的。

    業主心聲

    2,這類小區中,業主要求取消物業的比例到底佔多大?小區是請物業,還是自治?如何自治都是須要業主大會佔雙過半同意方可執行,哪怕50%的業主要求自治在法律上都是不被認可的。這就是法律的大多數原則,個體業主無法更改。

    社會主義價值觀

    3,小區自治,目前全國成功可複製案例不算太多,因為每個小區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小區自治對於自治負責人員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和精力有較高要求。如果具備這樣自治能力的小區,其成功模式一定是值得推廣和學習的。

    4,小區自治如果不專業,可能對業主造成的損失會超出物業公司的合作成本,這樣的自治就得不償失了,所以在選擇自治須要謹慎。

    5,奉勸業主千萬不要自以為是想著社群代管,街道代管。這樣的想法不切合實際,具體表現在。社群街道沒有責任代管你的小區,社群街道沒有合法身份代管,社群街道也不具備這樣的專業能力!

    6,有人會說政府有責任,我只能說你想法太天真。社群不是政府,政府單位的物業也是請專業的物業公司在服務,所以大家想想,政府怎麼可能代管呢?

    7,就算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大家可以瞭解下,也是委託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在服務,相信大家能想明白這點道理。

    綜上所述業主心聲認為:以後的物業管理模式只有兩種:

    1,一種是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須要社會各界更加依法依規監管。物業服務企業自身更加進取、更加依法依規服務,尋求社會和諧。

    2,業主自治,自治的效果須要全體業主設定,由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通過,然後由專業的人員對小區,根據需求進行自治。

    業主心聲認為:黨和國家三令五申,群眾的事情無小事!建立和諧美滿的小區,是我們全體業主共同的心願。所以所有業主須要對自己的權利和責任有清楚的認知,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如果我們的權利遭受到侵犯,那麼我們必須用有效的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 6 # 使用者66725737851

    取締違法前期物業是當務之急。

    首先前期物業實則從事的是,開發商的售後服務,交房,報修,以業主房產為要挾籤的物業合同無效。

    民法通則:以他人的生命財產為要挾的,是脅迫欺詐。

    保修期:一般設施一年,地暖兩年,建築物五年,電器一般是三年。

    水電氣暖電梯等設施費在房款中,各專業服務單位各司其職的職責,服務費用交各單位賬戶,欠費自動停止服務。

    沒專業資質物業,無權超管轄,重複收取物業設施維修費。違反勞社部,建設部:安全生產法規。開發商審查有資質的承包單位。電力法。

    保潔綠化保安業主自管,物權法81條:物業自管。

    是利益鏈違反法律,侵吞國家與業主財產,故意複雜了簡單的基本保潔等物業服務。

    從僅執行兩年,10部電梯壞8部,更換電梯費從大修維修金支出的程式案例,物業每年重複收取成百萬上千萬設施維修費就是,利益鏈掠奪業主財產的騙局。

    每年成百萬上千萬物業費,管理幾個保潔,綠化,保安從業人員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嗎?

    權者戾氣,不追究產品事故責任,而是程式違法,媾合欺騙坑害業主,真的很失望。

    讓業主自己行使辭退前期物業,是水中撈月的權利,看得見,摸不著,人少說:不是全體業主的意見,人多還會扣上黑社會性質的帽子。

    三供一業,市場經濟,政府減負,提高業主生活品質改革,我非常支援。

    但我是購買商品房以後才知,是欺上瞞下,掛羊頭賣狗肉,侵吞國家,業主財產的噱頭。

    有多少計入:稅收 ,人防車位,各專業服務單位,小區設施維修費賬戶。

    給保潔,保安,綠化等從業人員發了多少工資,交了多少社保?

  • 7 # 名字待定QAQ

    瀉藥。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首先弄清楚是哪些人為什麼呼籲取消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取消物業公司真的能讓小區居民幸福感提升嗎?

    呼籲取消物業的人,都是被物業傷害過,或者嫉惡如仇的正義天使;當然,還有可能就是單純的不想繳納物業費的人。

    那麼,物業公司到底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呢?國外我沒去過也不知道那邊的情況,單就國內來看,縣城或者以上(沿海一帶村裡開始)城市的小區99.9%都駐有物業公司,最不濟也有垃圾清潔人員。這些物業公司、清潔人員為綠色中國、健康中國提供了堅強的保證,是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如果全面取消物業行業,打破小區院牆,實行小區歸屬社群、居委會代管的模式,不知道小區居民是否可以接受沒有院牆的小區?連xx現在都不提這茬了。

    全面推行取消物業公司的呼籲,只能是呼籲,落實在嘴上就好,真要取消受傷害的還是業主自身。一個好物業帶給你的不僅僅是衛生、安全,甚至某種程度可以為你所在小區的房價提供加分項。

    我不建議取消物業,如果對物業有任何不滿,可以通過合法合規的渠道交流、對話,還是不滿意,可以去人民法院訴訟嘛。

  • 8 # 講道理的小老頭

    說取締物業的人,實際是一夥即想要求有人提供優質服務,又不想交費的人群,他們取締物業後服務誰來做,費用從那裡來?所以又有了交社群管理之說,那樣免費享受了物業服務,又不用花錢了,願望是有了,為什麼全社會普及推廣不了呢?,這是因為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了小區共用部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業主的。即然法規確定是業主的產權,社群就設有義務為小區免費服務,所以可以說交社群管理之說,不符合法律規定就難以實現,能實現的是部份房改房及棚戶區或低層建築區,小區共用設施較少,政府為幫助業主無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問題,政府責成社群只對保潔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並不是全面代替了物業。提倡社群替代物業的人,也可以是法盲。

    說取締物業的人是一撥,不善於交流的人。誰都知道人不可十全十美,何況一個物業企業,工作存在不足本應用物業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反映訴求,不能依規處理,而是以交費來抗拒物業,這又與物業管理的第8條第41條交費交費的規定相違備,物業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對不交費的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業主名、利雙失,這時這部份人又感到社會不公正,甚至懷凝社會,又說成黑社會。如果有人相勸,又說成是物業的人,把勸說做工作人,例為敵對關係,人與人能夠相互理解點,能把自己在社會上掙錢養家餬口,與物業收費相互換位思考,就不會有黑物業的想法。能把自己向老闆索要欠資與物業追繳欠費,相互換位思考就不會有物業太霸道一說了。如果能把由自己的失誤給老闆業務,收入造成損失老闆能寬巨集的善待你,那你為什麼不能善待物業呀,物業管理條例從各個方面把物業與業主關糸,矛盾的解決方法,責任非常明確,相向而行的基礎是相互理解,針鋒相對無贏家,心胸寬大一些,理智的處理矛盾,才必可享用其後果。

  • 9 # 業主公理

    有的業主主張取締物業,要問我怎麼看?我會說,出氣撒狠,怎麼說都可以。憑良心說,或者理性地說,這不好。Mustang有野性,不訓如何成良駒而為我用?!再者說,“取締物業”就是取締財產。那你還要不要你的不動產了?“物業”一詞源自香港英文property。當初港英當局為大量不懂英語的港人,按閩越土話在法庭上說“物業”,本意是指property“財產”。“取締物業”照property說,就是“取締財產”。我看沒有一位內地業主會幹這種傻瓜才會乾的事。改革開放之初,1981年,廣東房管部門的一隊傻瓜蛋子,不懂英語不懂法律更不懂兩大法系的差別,到香港參觀取經,看香港商品房銷售和管理門道,抱回一堆閩越土話,其中就有“物業”一詞,招搖於內地房地產市場。內地人不知“物業”為何物,把一個關於財產的名詞,活活地硬是當管理行為動詞使用了。“取締物業”說明白了應該是“取締物業服務”。“取締物業服務”就是再不需要有人為你的不動產財產服務了。起碼,開發商在建成商品房出售之前,一定要有自己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維持商品房產品的日常執行和保養服務的。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商品房沒有售罄,也一定繼續需要物業服務。商品房售罄以後,還是否需要物業服務,理論上要業主全體決定。到此為止就要問了:主張“取締物業”的憤青們,你們覺得應該在什麼時間點上開始規定“取締物業”?是在商品房售罄這個時間點?那不可能!全體業主開會投票還需要時間呢。一個物業小區,有主張取締者,肯定還會有主張不取締者。法律不能預先剝奪需要物業服務的業主發言。因為,一個物業小區在沒有充分討論的情況下,沒有了物業服務絕對會混亂不堪,很快就會外觀衰敗。其實,物業服務是個好東西。現在的問題是,不是物業服務太“野”。而是沒有正確地給物業服務戴上“籠頭”加以約束。業主們為什麼不團結好好想一想制度“籠頭”,反而想“取締物業”自找毀滅。憤青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醒一醒吧!我說完了。

  • 10 # 吳火根

    小區裡應該分為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兩項工作,大家容易混淆。物業管理一般是指業主共有物業的管理。專有面積大家容易理解,就是自己購買的房產。大門以內的屬於私有面積。但是大門以外的走廊,樓梯,電梯,大堂,小區綠化帶,道路,電房,會所,物業用房等不屬於任何私有的物業都是小區業主的共有物業。共有物業部分的管理權簡稱物業管理。任何單個業主都無法主張共有物業的管理權。只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才能代表廣大業主來主張自己的權益!這就是成立業委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簡單的說業主委員會可以代替開發商的代表業主的權力。很多人容易把業委會的性質搞混了。以為業委會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爭取管理權。其實管理權在開發商手裡,不是在物業公司手裡。物業公司是為小區做物業服務工作的,沒有小區業主共有物業的管理權。一句話,業主擁有小區共有物業的管理權,而物業公司只是被聘在小區裡面做服務工作的。現實中,前期物業服務時期,業主的物業管理權和聘請物業服務公司的權力被剝奪了!任何模式的物業管理都少不了物業服務人員。按照市場規律運營的物業服務公司也是小區必須要的。我們業主爭取的是共有物業的管理權,不是取締物業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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