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是指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供方案,自行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樓梯、支撐、牆體、連線點和基礎)、承重結構(包括承重牆、立杆、柱、框架柱、支的改變墩、屋架、懸索)或明顯加大荷載。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是指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供方案,自行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樓梯、支撐、牆體、連線點和基礎)、承重結構(包括承重牆、立杆、柱、框架柱、支的改變墩、屋架、懸索)或明顯加大荷載。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