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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吉姆妮成長日記

    有權。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工作崗位的約定,公司如果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本人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

    如果公司違約,你要注意蒐集證據,然後可以發起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權益。

    有個朋友也經歷過這種事,不過她的情況稍有些不同:

    她所在的公司,實行所謂的“末位淘汰制”,具體實施起來就是,每半年公司要進行一次大的績效考核,績效排名最後的,要麼主動走人,要麼就服從公司的安排去別的崗位。(公司通常會給末尾的這個人安排一個完全不相關,並且薪資待遇低比原來低很多的崗位,比如原來做開發的讓她去做客服,之類的,其實就是變相趕人)

    我這位朋友那一年工作確實做得不太好,績效考核倒數第二,人事找她談話,意思就是讓她去客服部,薪資就是普通客服的薪資,是原來職位工資的三分之一。

    她很氣,不接受,人事就說:

    你不接受的話,那隻能請你主動辭職了。

    她據理力爭:

    末位淘汰制本來就很奇怪,只要公司有這種制度,就要排序;

    那麼排序,就一定有第一名和最後一名,但最後一名就一定不能勝任這個工作嗎?

    如果你覺得我不能勝任工作,那當初為什麼招我進來,並且讓我通過了試用期?如果你覺得我不行,在試用期階段就應該辭退我啊?!

    跟公司爭了好幾天,她一直很強勢。最終公司妥協了。。。

    通常,公司和員工之間有衝突,都是員工吃點虧,認栽了事;

    但從她這件事來看,或許,強勢一點,也沒什麼不好?

    說到底,還是要自己佔理,別做虧心事,然後多學習一點切身相關的法律常識,才能在利益受損的時候,儘可能的保護自己啊。

  • 2 # 西湖之水天上來

    給你轉崗的原因無非是藉口把你從公司裡剔除出去,但礙於勞動法,又不能直接把你辭退,所以就弄了一個“轉崗”這麼個明目,其實說穿了就是變相的下崗!

    但是被轉崗的人沒理可講,也只能和公司打太極。

    可以拒絕,要賠償。因為勞動法裡有那麼一條規定,就是關於轉崗後不能勝任新崗位者,可以拒絕工作,要求公司再次給予調換新崗位,直到能夠勝任新崗位為止。

    可是公司要你轉崗的原因無非就是變相的辭退你而已,所以,與其浪費時間和公司扯皮,不如一次性的協商好補償費,把勞動關係解除掉。當然,有的人喜歡較真,另當別論,可以和公司一直幹到底,可是,無論從經濟實力上,還是精力上,個人都不是能夠耗得起的。

    而且,就是勞動局司法勞動仲裁,也是要看當地的勞動局給不給辦事兒。

  • 3 # 披薩烘焙師

    主要有四點:

    第一,看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要服從企業安排工作崗位。

    第二,如果合同中約定員工要服企業安排工作崗位,企業是有權利對崗位進行調整的。

    第三,如果合同中約定員工要服從安排,員工當然可以拒絕,但企業可以以不服從工作安排,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四,如果單位新安排的崗位有職業危害,但合同中卻沒有告知,那員工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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