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淡泊功利
-
2 # 旭日東昇隨言職場文化
因不知指的是哪類合同,我就指我擅長的勞動合同為例來說明
現很大部分公司在招人計劃裡,招聘應屆畢業生,對於沒有工作經驗的畢業生,希望透過公司的培訓為人才梯隊建設儲備人選,不過為了避免出現培養好之後跳槽的情況出現,往往也會與這部分員工擬定一個服務期時間的約定,明確在服務期內不能隨意辭職,否則就要賠償公司。過往我們的經驗裡,與學校進行合作,在公司裡選拔人選做為優秀培訓講師到合作的學校去講課,把公司的企業文化傳遞在校的學生,並對他們給予職業規劃幫助,也會組織意向生進行團隊建設活動,為了更好吸引意向生畢業後能加入公司學習和任職。而這時候我們會和有意願的意向生簽定服務協議,那麼我們和這型別員工所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要如何約定?下面我全面鋪開,順應這個話題來讓大家瞭解。
一、什麼是服務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公司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公司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公司服務的期限。
二、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可以怎麼約定(一)設服務期有何前提條件1、出資招用:公司在招聘過程中發生費用,如外地人才落戶。
2、培訓。如員工是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或者參與學歷培訓、能力培訓、出國或異地培訓、進(研)修、作訪問學者等,企業為其支付各種學雜費、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生活補貼。但是,職業技能培訓不能作為設立服務期的培訓,如上崗培訓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對公司在言是有出資行為,即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 對員工來說當是工資報酬以外的。
(二)勞動合同與服務期約定是什麼關係服務期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籤訂。服務期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附隨合同。因此,不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服務期協議。
(三)勞動合同期限少於服務期期限,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公司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公司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係終止。
(四)服務期賠償如何界定1、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公司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簽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又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推定服務期為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
4、公司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對服務期限沒有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 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但公司以雙方約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的,不予支援。
(五)哪些情況不能收取培訓費
試用期內公司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當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時,公司不應收取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也不包括進公司的“入門教育”,不包括組織調動,公司為調整人員和崗位而進行的轉崗培訓。
回覆列表
超出合同內容服務,是雙方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職場同等價位收取服務費,甲方依主合同為基礎遵循乙方(勞動者)提出服務請求標準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