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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小青年擁有大大夢想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稽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國有資產租賃制度  一、 租賃條件  (一)凡閒置的國有資產,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賃;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及腐蝕性物資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賃的,實行一年一定;對整體租賃的,原則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三年。  二、辦法和程式  (一)國有資(房)產出租,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  (二)國有資(房)產出租,事先必須報區局審批,出租方上報時具體寫明承租方、承租生產經營專案、租賃底價及租賃年限等。  (三)公開招租由出租方按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進行,經公開投標中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書,寫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局備案。  (四)企業內部實行承包資(房)產的,也必須在企業內部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  (五)原租賃到期的,如需續租或重新出租的,則必須按本制度辦理。本局管理的資產租賃也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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