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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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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快樂的搓澡工
專業的回答看百度,我直接舉例子,2020年3月17日17時許,被害人胡某家門口,犯罪嫌疑人張三因田裡的玉米苗被胡某家的羊吃了,雙方發生口角繼而互毆;雙方先是持木棍毆打對方,後胡某回家拿出一把刀朝張三砍去,張三隨即後退躲避,並在後退躲避過程中隨手將胡某推下高約5米的乾渠,胡某摔死了。經鑑定,胡某死因符合巨大鈍性暴力作用(高墜)所致。
本案系真實案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張三在躲避砍刀過程中,只是隨手推一下胡某,沒想到把胡某推下幹水渠摔死了,胡某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張三是本村的村民,對村內的乾渠位置和高度都非常熟悉,張三主觀上明知將胡某推下乾渠可能會摔死仍將其推下,其主觀上對胡某理的死亡至少是放任的故意,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者死刑。
同樣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兩個罪名的刑期有天壤之別,甚至同一種行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有了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是法律的魅力,也是法律的軟肋。
那麼張三構成什麼罪?答案開放,讀者見仁見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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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熊貓仕相全
往復雜了說的話,法官都要在家複習幾天才有思路;還是簡單點說好,可能大家還能理解:答案就在“故意”和“過失”這兩個詞的認定上。
歸根到底,是在人的主觀意識上找證據。
其他的,都是真相上面的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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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回眸一笑的紫霞仙子
這不是說誰來評判,公安機關調查所有證據,並初步研判送呈檢查院,檢察院根據公安的卷宗,再去分析調查,公安也並不一定就能掌握所有線索證據,不然要檢察院來幹嘛呢,這種案件基本都會兩次退偵,就是退回公安機關從新偵查,還有退檢,就是法院退回檢察院重新檢查,檢察院列出起訴罪名條款,做出量刑建議,最終還是由法官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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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馬名字太長
主觀意識來評判!
當你動手時想達到什麼目的決定了定罪時決定性質!
還有一點,當你動手時大喊我整死你!雖然可能是氣話!但是!如果有證人你就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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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琴聲187517969
當然是由法律的執行者和法律的解讀操作者來評判和甄別、詮釋和決斷。
當然還要看屆時的背景環境及當場的變化及條件,就是說事物要看俱體情況俱體分析,既要看此法的立意基礎,更要看事物當場的邏輯變化,總之,這是一個說複雜很複雜,說變化簡單也簡單的過程,操縱權在法官和律師的權衡中。當然前提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回覆列表
這個問題就是犯罪構成中的主觀部分,如何區分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及評判標準是什麼簡要地回答的話,區分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由證據來評判。
這個回答不切題是因為提問有誤。我們需要回到最初,看看什麼是故意犯罪什麼是過失犯罪
那麼什麼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呢?刑法第十四條和十五條分別對什麼是故意和過失犯罪進行了規定: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三個要點:一是故意犯罪的定義;二是過失犯罪的定義;三是刑法根據罪行法定原則規定只有刑法規定是過失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那麼我們來看故意和過失犯罪看看他們具體是如何來理解的。回到刑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故意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型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人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在這裡,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且自己的行為與危害後果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對這種危害後果持希望其發生的主觀心理,即構成直接故意。如故意殺人,行為人持刀殺害他人,是明知自己的持刀捅人肯定會殺死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但仍然希望這個後果發生,這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的後果並且有意放任,最後發生某種後果的主觀心理。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間接故意的認定,必須要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危險和違法損害,且行為和後果有因果關係。和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直接故意是行為和後果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而間接故意是行為可能會導致危險和損害,但放任這個後果發生。同時也要注意,假如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
一般來說,間接故意具有三種形態:一是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產生了某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投毒而毒殺了某人;二是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產生某一個危害結果發生,如違反森林防火規定,在高火險區高火險期明火作業導致森林火災構成的放火罪;三是違反某些行政法規放任自己的行為造成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發生,典型的是交通事故肇事罪。
再來看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簡單地說,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二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那麼,回到本提問來說,任何主觀部分的認定都是需要證據來證明的。也只有證據來證明,才形成犯罪要件。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在一個個主觀心理下做出的。仔細周密地收集嫌疑人的行為,可以找出主觀心理的 多個集合,這些集合的交叉部分,就是明確的主觀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