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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乞丐天后

    言歸正傳,既然有人結婚那想必今後也會因為三觀不合,情感糾葛,雞皮蒜毛的小事而最終選擇離婚也是有的,但是我並不主張結婚都是為了今後離婚的財產而做準備,因為這種財產而獲取而來的實則拿不入手。

    有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娶妻生子,家庭幸福不滿,更是隨著物質生活的提高,很多人的慾望逐漸膨脹,可算得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所以父母不惜為自己的子女購置不動產以便能夠有女孩子看上,這也說明了如今社會風俗就是這麼現實。

    在法律上對於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來講也是有明確界限: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主觀來講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對於共同財產都有平等處理的權利,鑑於本案是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置的不動產,是否將會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的則是父母是否基於雙方自願的意思且父母有明確的意思是為子女出資而並非用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不動產權登記的名字是哪一方,

    最後父母全額買房是贈與還是子女貸款,之後子女償還的

    《婚姻司法解釋二》第 22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司法解釋三》第 7 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題主要明白父母為你購置的不動產是否是對你一個人的贈與還是用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還要了解的則是題主父母全額買房有沒有後續辦理貸款,倘若貸款業務題主婚後每個月都是按揭還款那麼這就並非個人財產的而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借款而登記的不動產,那麼自然而然的題主老婆是可以分割的,但是對於剩下借款而償還的債務夫妻雙方仍是要清償,不可能因為離婚後債務也隨著消失,對於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分割房子的的話也可以要根據房子的實際價值來償還父母的債務,如果父母明確是對於子女單獨所有,那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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