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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寶瓶老師

    高中學校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校園,尤其禁止帶入教室和寢室。對於有特殊情況,必須帶手機到學校的,不能自己保管,必須交給班主任或者宿管老師保管。

    避免學生玩手機,熬夜。晚上不睡覺,熬夜用手機看小說,聊天,刷影片,打遊戲,甚至參與網路賭博。白天到了教室裡,昏昏沉沉打瞌睡,根本打不起精神聽課,不能完成作業,嚴重影響學習。

    特殊情況的,比如家特別遠的住校生,為了方便週末和家長聯絡,手機帶到學校,進校後必須交給班主任保管,或者交給宿舍的生活老師保管,週末放學離校時再從班主任或者宿管老師那裡取走。

    學校領導在學生進校前,高一新生的家長會上,已經強調過。而且入學以後,幾乎每次家長會都要強調。班主任更是每週的班會課,時時都在強調。

    可是還是有學生,不聽招呼,偷偷帶手機到學校,藏在寢室裡玩。晚上,生活老師查完房以後,偷偷在被窩裡玩手機。

    都是同齡人,哪個不想玩呀?被其他同學發現了,他藏有手機,惦記上了。幾個同學約著把他手機偷了。她因為手機被偷了,氣的跳樓了。

    這種情況該不該找學校和班主任負責,進行索賠呢?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這種情況屬於第四種情形。學校在家長會上已經給家長講清楚了,禁帶手機到學校。班主任在班會課上也給學生講清楚了,禁帶手機到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而且學校一直都在開展安全教育,沒有行為無當的行為,是不用負責任的。

    找學校和班主任負責,屬於無理取鬧,想要索賠,也是沒有結果的。

    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未成年,但家長是成年人。明明知道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到學校,還要給學生買昂貴的手機,讓學生帶到學校去,這就是屬於故意違規,該負責任的是家長。

    否則,以後哪個老師還敢放手的管理學生,嚴格要求學生,教育還有什麼希望呢?

    教育需要家庭,社會和學校都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來,共同努力,培育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而不是一味的縱容,出事後只管推卸責任。

    希望全社會都行動起來,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積極配合支援學校教育,共同做好學生的工作,讓教育越來越好。

    希望不再有孩子輕生,讓每一個生命都自在從容的生長,像鮮花一樣,盛放出自己的芳華,我們的未來更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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