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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匠律師維專

    合同法有一節專門規定了供電、供水、供熱合同,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規定。其中,相關法條如下(供水參照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電。

    從題主內容來看,對於未繳納水費的使用者,水廠有權中斷供水,但也需要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程式才能中止供水,否則,可能要承擔相信的違約責任。而對於正常繳費的使用者,除非發生第一百八十條的事由否則不得停水,若擅自停水,應承擔相信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予以賠償。水廠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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